2025版基金从业《基金基础知识与法律法规》考试教材已更新,233网校老师整理了基金《法律法规》第四章基金市场参与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规要求新增重要考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规范,帮助大家更好的备考复习!
自2025年11月起正式启用基金从业资格2025版考试教材,本次基金法律法规教材变化内容较多,一般来说新增知识点出题的机率比较大,如何利用更短的时间掌握考核重点,快速通过考试是每个考生的必修课。
一、一般规定
(一)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二)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公平竞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履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书面承诺
(三)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投资者,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四)审慎稳健,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独立客观,不受他人非法干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执业行为规范
二、人员兼职和代为履职
(一)人员兼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公募基金管理人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在公募基金管理人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前述限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知悉有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二)代为履职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或者从业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
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相关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应当谨慎勤勉尽责,且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三、个人投资行为管理
(一)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
1.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投资基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单位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
3.公募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任职单位到其他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任职的,应当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新任职单位报告基金投资情况
(二)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管理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四、禁止从事的行为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3.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
4.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
5.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
6.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7.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9.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投资管理人员禁止从事的行为
1.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2.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4.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6.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
7.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8.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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