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1.基金当事人
(1)持有人:取得基金收益、申赎或转让基金份额、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份额持有人大会;
(2)管理人:处于核心地位,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托管人: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由商业银行担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1)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基金份额申赎等。
(2)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基金投资咨询机构与基金评级机机构。
3.基金监管机构
(1)基金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2)自律组织: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共同组成。
(3)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二、运作关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