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管理的独立性
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规管理部门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在公司的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
(2)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员工特别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其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
(3)合规管理部门员工为履行职责,能够享有相应的资源,应能够获取和接触必需的信息和人员。
2.合规管理的意义
从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角度来讲,保障基金管理人的合规与合规部门的独立性确有必要。
(1)根据监管规则和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和防范合规风险的要求,在基金公司内部建立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的体制机制,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鼓励和保障合规部门独立发表合规管理意见,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使法律规则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及监管意图在基金公司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2)避免基金管理人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惯例、公司章程、职业道德等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风险识别、检查、通报、评估、处置的风险管理活动。
合规的“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立法机关和证监会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
2.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制定的适用于全行业的规范、标准、惯例等。
3.公司章程以及企业的各种内部规章制度。
4.应当遵守的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①独立性原则。指合规部门和督察长在基金公司组织体系中应当有独立地位,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其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②客观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对违规事实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出现合规人员自身与业务人员合谋的违规行为。
③公正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在对业务部门进行核查时,应当坚持统一标准来对违规行为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
④专业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制度,了解基金管理人各种业务的运作流程,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变动趋势。
⑤协调性原则。指合规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公司其他部门及监管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公司的合规合力,避免内部消耗。
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