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定价原则。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价格以1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封闭式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开放式基金主要在基金的直销和代销网点申购和赎回;而个别开放式基金品种,如ETF既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在一级市场上以组合证券进行申购和赎回。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收费标准,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5%(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该佣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1.ETF份额折算
(1)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2)折算比例保留小数点后8位;
(3)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变;
(4)折算后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2.ETF份额的交易规则
(1)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可卖出;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4)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ETF份额的申赎原则
4.申赎清单内容
(1)管理人有权对最小申赎单位进行更改;
(2)现金替代:禁止、可以、必须现金替代
(3)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赎清单中公告。
5.申赎时间——交易所开放日
(1)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
(2)申赎开始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申赎暂停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赎;
(2)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证券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1.交易规则
(1)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及其整数倍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4)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5)T日卖出份额的资金T+1日到账。
2.申赎原则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2) T日申购,T+1日可赎回。
3.LOF份额转托管:T日处理成功,T+2日可以卖出或赎回
一、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1.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网站进行QDII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为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与程序,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类似。
二、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区别
1.币种。一般情况下,QDII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和赎回,并提前公告。
2.申购和赎回登记。一般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QDII基金而言,赎回和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因为QDII基金主要投资于海外市场,所以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与一般开放式基金有所不同,如基金规模不可超出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包括未知价交易原则、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2.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包括确定价原则、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
1. 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幵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和赎回。
2. 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9: 30—11: 30和13: 00—15: 00。
(1)以子代码募集,以子代码进行申赎,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赎回。
(2)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以子代码进行申购和赎回,母基金代码不能进行申购和赎回。
(3)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同LOF):分级基金份额是分系统登记的,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只能申请赎回,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卖出。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可有一段短暂的封闭期。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办理赎回。
封闭期结束后,开放式基金将进入日常申购、赎回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场所:申购和赎回与认购渠道一样, 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以电话、传真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和赎回。
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9: 30-11: 30和13: 00-15: 00。
(1)认定: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处理方式:
接受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额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部分延期赎回 |
①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按比例确定单个赎回者的赎回份额; ②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个开放日办理,并以下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③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
①无需赎回已持有份额;②存在费用差额时,一般在转换时补齐;③一般采取未知价法。
ETF份额折算的时间: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基金管理人通常会以某一选定日期作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①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③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④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