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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级�济师考试�济基础知识:诉讼与仲�法律基础知识(1)

2010年9月26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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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3�审普通程�与简易程�

  4�第二审程�

  5�审判监�程�

  6��促程�

  7�公示催告程�

  8�执行程�

  �点: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与人的�加下,以审��判决�执行等方�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由这些活动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与人的��诉讼活动以�由此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1991年4月9日�布的《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该法于2007 年10月28日修订� 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仅包括《民事诉讼法》,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法解释。

  3�国家审判机关�其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1)国家审判机关——法院

  全国�级人民法院,包括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审�民事纠纷的审判庭,��民事纠纷案件。

  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路�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也��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

  (2)国家审判机关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民事诉讼法》�其他相关�文的规定,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

  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生的民事案件;

  因�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审�的案件;

  适用特别程�审�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讼案件;

  按照�促程�解决的债务案件;

  按照公示催告程�解决的宣告票�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4�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1)管辖的定义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级法院之间和�级法院之间��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它是在法院内部具体确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审��的一项制度。

  民事案件的管辖主�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定管辖。

  (2)分类

  ① 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民事案件,但本法�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大的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大影�的案件;

  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大的涉港�澳��民事案件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是在本辖区有�大影�的案件。

  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在全国有�大影�的案件;

  认为应该由本院审�的案件。

  �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定一��达��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由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所地为户�所在地。�所地与�常居�地�一致的,由�常居�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业地。

  �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所地��常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特殊情况:由原告�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地与�常居�地�一致的,由原告�常居�地法院管辖。

  对�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的人�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起的诉讼;

  对被监�的人�起的诉讼等。

  特殊地域管辖

  是指以被告�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因��纠纷�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地或��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险��纠纷�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地或�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票�纠纷�起的诉讼,由票�支付地或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因�路�公路�水上�航空�输和���输��纠纷�起的诉讼,由�输始�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因侵�行为�起的诉讼,由侵�行为地或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因�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害赔��起的诉讼,由事故�生地或车辆�船舶先到达地�航空器先��地或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故请求�害赔��起的诉讼,由碰撞�生地��碰撞船舶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所地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因共�海��起的诉讼,由船舶先到达地�共�海��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纠纷案件�以实行�议管辖:��的�方当事人�以在书���中�议选择被告�所地���履行地���签订地�原告�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得��《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因�动产纠纷�起的诉讼,由�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作业中�生纠纷�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产纠纷�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或主��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 �定管辖

  是指法院以�定的方�确定诉讼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管辖有三�:

  移�管辖

  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法将案件移�到有管辖�的法院审�。

  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法院以�定方�指定其下级法院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情形:

  �移�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的案件无管辖�;

  有管辖�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能行使管辖�;

  法院之间因管辖��生争议,通过�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管辖�转移

  是指��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将案件的管辖�从原�有管辖�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的法院,使无管辖�的法院因此而�得管辖�。具体包括:

  上级人民法院有�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也�以把本院管辖的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审民事案件,认为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的,�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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