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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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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因此,从法学视角来界定经济,“经济”就是指人们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
调整经济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个阶段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这种法律调整模式与当时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状态密切相关。第二个阶段始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从初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以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第三阶段是进入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经济法”是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既包括传统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商法,也包括近代产生的经济法,它既包括调整国内经济关系的法,也包括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它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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