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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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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三类:
1.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指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有如下几点说明:,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第二,这种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第三,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的;第四,宏观经济管理关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如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如计划关系、财政政策关系、货币政策关系、产业政策关系等。
2.市场管理关系。所谓市场管理关系是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市场管理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第二,产品质量管理关系;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参与,将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挥,转向公开市场操作和间接干预,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化趋势。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具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日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即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些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进行招标、定(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其二,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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