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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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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要约的概念:要约也叫发盘,是当事人一方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2、要约需要满足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是: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能确定受要约人,则表明发出提议的人并没有选择相对人,所发出提议的目的是为了邀请不特定的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如一般商业广告等。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受要约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比如,商店中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悬赏广告等,就是向不特定的顾客发出的要约。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注】内容不具体确定的提议不构成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五种典型的要约邀请形式,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商业广告。
  3、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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