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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师《中级工商管�》基础讲义:第7章第4节

2012年12月17日��: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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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劳动��的内容和�款

  1.�业劳动��的内容 (熟悉)

  劳动��的内容是指�业劳动关系�方的�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主�义务:

  ①劳动给付的义务:包括劳动给付的范围�时间和地点。劳动者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亲自�供劳动,有�拒��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②忠诚的义务。包括�守用人��在技术����管��工艺等方�的秘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从�业�代�人的��指挥和安排;爱护所使用的原�料和机器设备。

  ③附�的义务。由于劳动者怠工或个人责任,使劳动��义务�能履行或�能完全履行时,应负赔�责任。

  (2)�业的主�义务:

  ①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按照劳动��约定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按时足�支付劳动者工资,�得�背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规定�集体�议规定的标准。

  ②照料的义务。�业应为劳动者�供�险�利待�,�供休��休�等,�障劳动者享有�业培训��民主管���结社�等,并为行使这些�利�供时间和物质�件��。

  ③�供劳动�件的义务。�业有义务�供符�法律规定的生产�工作�件和�护措施,如工作场所�生产设备等其他便利�件,�供劳动�护设备等。

  �给付劳动和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的主�义务,忠诚义务和照料义务则是次�义务。

  �一般认为劳动者在从事有�险倾�工作时,�对�大�忽负责,对轻微�忽和中等�忽,负有承担部分�害赔�的义务。

  2.�业劳动��的�款 (掌�)

  ��的�款分为法定�款和约定�款。

  (1)法定�款。《劳动��法》规定,�业和劳动者�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必须具备的�款。

  主�有:①用人��的�称��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和居民身份�或者其他有效身份�件��。③劳动��期�。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休�。⑥劳动报酬。⑦社会�险。⑧劳动�护�劳动�件和�业�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的其他事项。

  (2)约定�款。�业和劳动者�方当事人在必备�款之外,根�具体情况,��商�以约定的�款主�有:

①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期内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切�利,包括社会�险�利和�房公积金�利。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符�录用�件的,�业�以解除劳动��。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以解除��,但需��3天通知用人��。
�劳动��试用期超过规定期�的,�业对超过的期�,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②培训 《劳动��法》第22�规定:
�用人��为劳动者�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以与该劳动者订立�议,约定�务期。
�劳动者���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用人��支付�约金。�约金的数��得超过用人���供的培训费用。用人���求劳动者支付的�约金�得超过�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与劳动者约定�务期的,�影�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高劳动者在�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③�守商业秘密和竞业�制�款 《劳动��法》第23�规定:
用人��与劳动者�以在劳动��中约定�守用人��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相关的�密事项。对负有�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以在劳动��或者�密�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制�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在竞业�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济补�。劳动者��竞业�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用人��支付�约金。�
第24�规定:
�竞业�制的人员�于用人��的高级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制的范围�地域�期�由用人��与劳动者约定,竞业�制的约定�得��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生产或者���类产��从事�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类产��从事�类业务的竞业�制期�,�得超过二年。
④补充�险和�利待� �业和劳动者除应当�法�加社会�险外,�以�商约定补充医疗�补充养�和人身�外伤害等�款,明确有关�利,如给员工�供的�房�通勤�车�带薪年休��托儿所�幼儿园��女入学等�件。
⑤其他事项 �业与劳动者�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内容,如对第二�业的�制�对归还物�的约定等。

  (四)�业劳动��的形�

  �《劳动��法》第10�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劳动��。�

  �《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方当事人�以订立�头�议。

  (五)无效�业劳动��的确认与处� (熟悉)

  1.无效�业劳动��的确认

  �业劳动��有效应当具备如下四个�件:劳动��签订的主体�内容�形�和订立程��法。

  劳动��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是指劳动���具备或�完全具备劳动��的法定有效�件,�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果。

  根�《劳动��法》的规定,无效劳动��主�有三类:

  �一是以欺诈��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使对方在�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更的劳动��;

  �二是�业�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利订立的劳动��;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

  2.无效�业劳动��的处�

  对无效�业劳动��的处�主�包括以下两部分:

  (1)确认劳动��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对全部无效的劳动��,制作无效劳动��确认书,终止仲�审�程�;

  �对部分无效的劳动��,以�定方�终止仲�程�,有效部分按仲�程�审�。

  (2)分清造�无效劳动��的责任。

  《劳动��法》第86�规定:“劳动��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责任。�

  第28�规定:“劳动��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应当�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照本��相�或者相近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六)�业劳动��的履行和�更

  1.�业劳动��的履行

  �业劳动��的履行,是指�业劳动���方当事人履行劳动��所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过程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劳动��履行应当�循全�履行的原则。

  2.�业劳动��的�更 (了解)

  �业劳动��的�更,指�业劳动��在履行过程中,��业和劳动者�方�商一致,对���款进行的修改或补充,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利的�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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