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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第八章核心考点

2016年9月22日来源: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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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责任保险

节  责任保险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1.责任保险的概念

(1)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依据合同约定应负的违约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2)应注意的问题

理解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为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不问过错却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及其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包括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②责任保险既承保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承保违约赔偿责任(也称直接合同责任),实践中主要以权利人为被保险人的信用保险或者保证保险来承保。

③被保险人因依法应负侵权赔偿责任和依据合同约定应负违约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不限于被保险人应负的侵权之债或者合同之债,还可能包括因此而发生的法律费用。

④责任保险只承保因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给侵权行为人(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由于不会给责任行为人造成经济损失,不能成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⑤保险公司承保和理赔的多数是特殊侵权赔偿责任。

⑥赔偿责任人可以为自己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第三者转嫁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也称间接合同责任或合同约定的替代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2.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经营中遵循财产保险的一般理论和原则,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区别于物质损失财产保险业务的特点:

①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②责任保险具有双重补偿性。

责任保险的直接补偿对象是被保险人,间接补偿对象是受害人。

③责任保险只有赔偿限额而无保险金额。

④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比较特殊。

责任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业务经常采用索赔发生制保单承保,即保险人对发生在保单追溯期(如果有)内和保单有效期内,且在保险有效期内和延长报告期(如果有)内向保险人报告其发生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事故负责赔偿。

⑤保险费同赔偿限额呈非线性关系。

⑥责任保险的费率有不断上涨的内在要求。

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断上涨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a.从世界范围来看,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都越来越倾向于保护受害人,被保险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概率和赔偿责任大小都呈现上升趋势;

b.很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都涉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通常和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紧密挂钩。

⑦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方式比较特殊。

通常情况下,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同物质财产损失保险相比要复杂得多。

a.赔偿处理的时候一般涉及第三方;

b.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致害人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并受到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的限制和调整;

c.责任保险和其他补偿性保险产生竞合时赔偿处理比较复杂,对此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都很难给出普适性的规定,通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处理方法。

二、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1.民事法律责任与责任保险

民事法律责任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②责任保险通常只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③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推动责任保险向前发展,反过来,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也推动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特别是特殊侵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应用。

2.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承保标的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存在;

②违法或者违约行为;

③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3.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定义以及适用范围如表8-1所示:

表8-1  侵权责任归咎主要原则定义和适用范围

主要原则

定义

适用范围

过错责任原则

以行为人的主观上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本依据,行为人只有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调整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推定原则

指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主要适用于一些专家侵权责任、事故责任、物件致害责任等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主要适用于产品侵权责任、高空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雇主责任、机动车致害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交通事故等特殊侵权责任

此外,还有公平责任原则,仅适用于双方都无过错的“侵权”形态,适用范围非常狭小,且不是所有双方无过错的损害纠纷必须适用该原则。因此,不认为其是一个独立的归责原则。

(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4.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尽管受害人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但是不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受害人利益的影响有很大不同。受害人具体选择赔偿请求权时应该主要考虑诉讼管辖地、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以及产生损害赔偿责任之前双方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综合比较后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请求权。来源233网校

三、责任保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将责任保险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责任保险

强制责任保险又称法定责任保险。是指国家或者政府通过制定法律、颁布法规或者行政命令,强行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建立起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当前,我国前述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对投保人的强制,只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强制。

(2)自愿责任保险

自愿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订立责任保险合同,建立责任保险关系的一种责任保险。

2.按照责任保险承保责任的性质分类

(1)侵权责任保险

侵权责任保险是指只以某项侵权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这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之间一般事先没有合同来确定被保险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2)违约责任保险

违约责任保险是指只以某项违约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这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和侵权赔偿责任无关,只是承保违约赔偿责任。

(3)一般责任保险

一般责任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既可能因为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向保险人索赔,也可能因为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保险人索赔的责任保险。

3.按照责任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合同关系分类

(1)独立责任保险

独立责任保险是指能够独立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而存在的责任保险。它又包括纯独立责任保险和与其他财产保险合同相联系但可以独立存在的责任保险。

(2)附加责任保险

附加责任保险是指以附加险的形式附加在某财产保险合同之上的责任保险。

(3)混合责任保险

混合责任保险是指非独立也非附加的责任保险,而是混合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保险。

4.按照责任保险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远近分类

(1)直接责任保险

直接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直接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直接责任风险是指行为人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而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多数责任保险都属于直接责任保险。

(2)间接责任保险

间接责任保险又称替代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替别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5.按照责任保险承担主体(被保险人)的性质不同分类

(1)自然人责任保险

自然人责任保险又称个人责任保险,是以个人或其家庭成员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

(2)法人团体责任保险

法人团体责任保险是以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

四、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1.责任保险的适用投保对象

责任保险的适用投保对象一般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

①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等;

②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

③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④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和个人;

⑤各种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⑥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特定场合和情形下也会存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因此也有投保责任保险的需要。由此可见,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几乎覆盖了所有的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

2.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1)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①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侵权赔偿或者违约赔偿责任;

②因民事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承担上述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责任事故的发生应当符合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包括事故原因、发生地点、损害范围等,均应审核清楚。责任事故中可能涉及人身伤亡,这不仅是指自然人身体的有形毁损,也包括脑力损害、听力损害、疾病、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等,至于精神损害国内责任保险(主险)一般不保,所谓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形财产的损毁、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甚至未受损财产的丧失使用。

(2)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有若干责任免除,主要有:

①可能形成巨灾损失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造成的损失;

③惩罚性赔款;

④有其他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损失;

⑤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⑥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⑦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职工作中遭受的人身伤害;

⑧被保险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⑨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

⑩精神损害赔偿;

?被保险人具有较强道德风险行为引起的损失,且保险人对此难以控制;

?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

?在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

以上责任免除项是多数责任保险产品通常约定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是具体责任保险产品之间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异,个别风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承保的。

3.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1)赔偿限额

不论何种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中均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而是在承保时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赔偿限额,以此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上限。

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

②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③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以上这些赔偿限额可以在每张保单中独立使用,也可以在一张保单中同时使用。

(2)免赔额(率)

责任保险的免赔额(率)通常是免赔额(率),免赔额(率)以内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保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超过免赔额(率)之上且在赔偿限额之内的赔偿金额。

4.责任保险的费率

不同的责任保险种类,制定费率时所考虑的因素存在差异。但从总体上看,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

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业务种类和产品等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②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率)的高低;

③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④承保区域的大小;

⑤同类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

⑥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

⑦市场竞争状况。

另外,对于期内索赔制保单还需要考虑追溯期和扩展报告期的长短,对于数量有限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通常有保险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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