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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法律责任

æ�¥æº�:考试大  2010å¹´11月17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性质

  1.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法》第84�)。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一债�人承担债务。结�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情况;显然,在这里,债�人�建设��,债务人�分�包人,第三人�分承包人。这�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筑工程分包���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法》第65�)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债�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关系中�,也没有承担债务而�为��当事人;�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时,建设工程��也�属于“�责的债务承担�。在�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原债务人相当于�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民事责任关系问题。

  1.建筑工程分包��的民事责任主�涉�到工程的工期�质��造价�安全等方�,这里�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论有较大的�破;并且这��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当事人的充分注�。

  在总包��和分包��的�系结构中,建设��与分�包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故分�包人按总包��的约定对�包人负责。分�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的约定对分�包负责。这两个��关系彼此相对独立。然而,分包人与�包人之间则�存在��法律关系。按照传统民法中的��相对性原则,��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仅对债�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附�义务,其他第三人�能享有�利和承担义务,进而会导致:如果因为分承包人的行为引起总包��的�履行或�适当履行,分�包人须�建设��承担�约等责任,分�包人�有在�建设��承担责任�,�有��分承包人追�,但建设���无�直接追究分承包人�履行行为的�约责任。

  但是,《��法》第272�规定:“…,第三人就其完�的工作�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第2款�时规定:“…总承包��和分包��就分包工程对建设��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生的�约等责任,建设��既�以�分�包人请求赔�,也�以�分承包人请求赔�,分�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有�利根�分包��对�属于自己的责任赔���一方追�。很显然,这里已�破了��相对性原则。这无疑增大了分�包人的赔�责任,故能促进分承包人的履约�识并加强管�。此外,这�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属强制性规定,�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中有相�约定,则属无效�款。上述规定显然对建设��有利,在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如有外国(总)承包人�加,我国的建设��应当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力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赖于总包��而存在的分包��与总包��适用相�的法律,故分包人也须对建设��负责。

  然而,如果建设��的过错导致分包���能履行给分包人造��失,则分承包人�能�分�包人请求赔�;分�包人赔��,有�根�总包����包人追�。

  2.实践中,建设��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分�包人���时地�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造�分包人生产困难��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时而有之。在我国当�的建筑市场上,分承包人所处的这�弱势地�,已�引起地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注�。于是有些地方法规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包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总)包人应�时地�分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我认为,这�规定的出�点是好的,但�容易引起误解。建设��如果�(�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是),怎么办?分�包人是�就�以��时地�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呢?我认为,��以�其实,加强�护分承包人的利益与加强其责任应当是统一的;作为分包��的当事人,分�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应当按分包��的约定履行��,��分承包人全��正确地履行了分包��约定的义务,无论建设��是��分�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包人都应当�分包承包人支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有这样�能真正�护分承包人利益。故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上述规定似乎�以这样表述:“分包人全��正确地履行了分包��约定的义务,分�包人应当�时�分承包人拨付相应款项。�这样规定的�一个积��义就是制约分�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时增强在履行总包��过程中维护自己�利的�识。

  (三)建筑劳务分包��与劳动��的区分

  所谓劳动��,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方�利义务的�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劳动��应当采用书�形�。而建筑劳务分包��,应当是建筑业�业之间确立建筑劳务承�包关系�明确�方�利义务的�议。我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方当事人:�方�为建筑业�业的,为劳务分包��;�方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为劳动��。对两者实施行政管�的主体也�一样:建筑劳务分包��应当由建筑市场管�部门进行监�管�,而劳动��则由劳动管�部门进行监�管�。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管�

  1.监�管�的必�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科学管��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的情形,在建筑市场�展的过程中也毫�例外的存在�:�法分包��法转包��法挂�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破�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和安全生产的�患;现实中,承�包�方之间�平等的情况大�存在,分包人的�法�益因此�到�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展也�时呼唤�规范的行政管�。

  2.监�管�的�路。

  总体�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格的市场主体组�。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许)�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时地整�。

  第四,�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的闭�环。在这个闭�环中,监�管�部门还�以充分�挥引导和�务的�责。对于建筑市场管�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的形�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环周而�始的辩��动中实现的。

  3.监�管�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管�,是典型的行政性管�活动。目�,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管�的体制尚未形�。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管�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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