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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路政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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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路政管��例

  [�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布日期] 19860711

  [实施日期] 19861001

  1986年7 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 全文

  � 为适应国民�济和社会�展的需�,加强公路�其附属设施的管�,��公路�输安全畅通,根�国家有关规定,结�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例。

  第二�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的路政管�,�适用本�例。

  乡级公路�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照本�例执行。

  第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管�委员会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的主管机关。市公路管�处��区�县公路管�所(以下简称公路管�部门)具体办�公路路政管�工作,组织教育群众�护公路,�法检查�制止�处���侵��破�公路的行为。

  第四� 公路用地管�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公路两侧边沟外一米为界,无边沟的,自路基�脚起�外一米为界;�足一米��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采��护措施。

  公路用地管�范围与�路�水利工程等用地管�范围��交�的,由�方�商解决,达���议的,按管辖��报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 本市公路的路基�路��桥��涵洞�隧��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交����标志��志�通信设施�安全设施�交通工程设施�检测�监控设施�养护设施��务设施�花�树木�苗圃�专用房屋�工程设备��料�公路用地�属公路路政�护范围。

  第六� �护公路,人人有责。任何��和个人,对���破�公路�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阻或者报告有关部门处�。

  �级人民政府和公路管�部门应当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对�护公路有�出贡献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 �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

  (二)在公路用地管�范围内堆物�倾倒垃圾渣土�积肥�制��挖沙��土��棚�盖房�烧窑�烧��放牧牲畜;

  (三)��或擅自移动指路标志�路牌�测�标志和交通标志;

  (四)在隧�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开山采石;

  (五)从事�害公路安全的爆破�采矿�深挖沙土的作业。

  第八� ��公路管�部门批准,�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上设置路�;

  (二)利用公路边沟�涵洞引水�溉;

  (三)在�公路路基二�米以内蓄水养鱼。

  第�� 干线公路�县级公路行�树(��木)的栽���护�林木�属和收益,按《北京市农�林木资��护管��例》执行。

  采�公路管�部门��的行�树(��木),必须�公路管�部门审核,�放采�许��,并报林业部门备案。

  第�� 任何��和个人�得��掘动公路。因特殊情况需�掘动公路的,须先�公路管�部门审查��,��公安交通管�部门批准。�批准掘动公路的��,应当按规定�公路管�部门预交公路路�修�补�费,并在�期内��路基和路容。公路路�修�补�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一�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用公路的,须先�公路管�部门审查��,��公安交通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公路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部门交纳临时�用公路费。临时�用公路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 ��批准,�得在公路上开辟路�。因特殊情况需�开辟路�的,必须报�城市规划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管�部门审批�,应当�得公路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部门的��。�属于建设工程的,由公路管�部门会�公安交通管�部门批准。

  第�三� 履带�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须�公路管�部门��,由公安交通管�部门批准,并采��护性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造�公路路���的,使用者应当�公路管�部门缴纳公路路�修�补�费。

  第�四� 超过桥��载��标准的车辆�得过桥。因特殊情况需�过桥的,须�公路管�部门审查��,由公安交通管�部门批准,采�安全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过桥。使用者应当�公路管�部门缴纳补�费。

  第�五�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渡槽�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管�范围内埋设管线�电��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桥�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事先�得公路管�部门��。

  第�六� 因建设需�使公路改线的,城市规划管�部门批准改线�,应当�得公路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部门的��。由建设��按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改建的费用。

  第�七� 对��本�例的,视情节和�果,分别给予以下处�:

  (一)在公路上�棚�盖房�摆摊�堆物���或擅自移动指路标志�路牌�测�标志和交通标志的,公路管�部门应当�法制止和处�,属于��《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的,移�公安机关�法处�;

  (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在公路用地管�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积肥�制��挖沙��土�烧窑�烧��放牧牲畜以���本�例第七�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规定的,由公路管�部门责令�期清除���原状�排除妨��赔��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本�例第���第�一��第�三��第�四�规定的,公路管�部门应当制止,追缴�用公路费�补�费,并移�公安机关�法处�;

  (四)��本�例第�二�规定的,由公路管�部门责令��原状�赔��失,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章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部门�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暂行办法》处�;

  (五)��本�例第�五�规定的,公路管�部门应当�法制止,并移�城市规划管�部门�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暂行办法》处�。

  第�八� 被处罚��或个人对区�县公路管�部门的罚款决定��的,�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市公路管�处申请�议,对�议决定��的,�在接到�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以��上述程�直接�人民法院起诉。逾期�申请�议��起诉��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公路管�人员必须忠于�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敲诈勒索�玩忽�守的,根�情节和�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或由�法机关�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 以暴力����辱骂等方法阻�公路管�人员�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照《中�人民共和国治安管�处罚�例》或由�法机关�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

  第二�一� 本�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二� 本�例自一�八六年�月一日起施行。一�七�年�月二�二日北京市�命委员会��的《北京市远郊公路路政管�办法》和一�七�年七月一日��的《北京市远郊公路路树管�试行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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