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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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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届第8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通过)

  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决定对《中�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六�修改为:“机动车�生交通事故造�人身伤亡�财产�失的,由�险公�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责任;有���明�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过错程度适当�轻机动车一方的赔�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超过百分之�的赔�责任。

  “交通事故的�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碰撞机动车造�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路交通安全法》根�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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