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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æ�¥æº�:中国地ç±�网  2010å¹´11月9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的《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第�� 矿��水��森林�山岭��原��地�滩涂等自然资�,都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原��地�滩涂除外。

  国家�障自然资�的��利用,�护�贵的动物和�物。�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或者破�自然资�。

  第��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以�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得侵��买��出租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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