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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原法(摘录)

æ�¥æº�:中国地ç±�网  2010å¹´11月9æ—¥   ã€�有了考试大,考é��全天下】

 中�人民共和国�原法(摘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一次会议修订)

  第�� �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

  任何��或者个人�得侵��买�或者以其他形��法转让�原。

  第�� 国家所有的�原,�以�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济组织等使用。

  使用�原的��,应当履行�护�建设和��利用�原的义务。

  第�一� �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集体�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使用��,确认�原使用�。

  未确定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护管�。

  集体所有的�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所有��,确认�原所有�。

  �法改��原�属的,应当办��原�属�更登记手续。

  第�二� �法登记的�原所有�和使用��法律�护,任何��或者个人�得侵犯。

  第�三� 集体所有的�原或者�法确定给集体�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原,�以由本集体�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户承包��。

  在�原承包��期内,�得对承包��者使用的�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本集体�济组织�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原或者�法确定给集体�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原由本集体�济组织以外的��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本集体�济组织�员的�(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 �原所有��使用�的争议,由当事人�商解决;�商��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

  ��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决定��的,�以�法�人民法院起诉。

  在�原�属争议解决�,任何一方�得改��原利用现状,�得破��原和�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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