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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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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摘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1998年4月29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 森林资�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放�书,确认所有�或者使用�。国务院�以授�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放�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法�益,�法律�护,任何��和个人�得侵犯。

  第�五�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以�法转让,也�以�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资��作造林���林木的出资��作�件,但�得将林地改为�林地:

  (一)用�林��济林�薪炭林;

  (二)用�林��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

  (三)用�林��济林�薪炭林的采�迹地��烧迹地的林地使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

  �照�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资��作造林���林木的出资��作�件的,已��得的林木采�许���以�时转让,�时转让�方都必须�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 ��之间�生的林木�林地所有�和使用�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处�。

  个人之间�个人与��之间�生的林林所有�和林地使用�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法处�。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决定��的,�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属争议解决以�,任何一方�得��有争议的林木。

  第�八� 进行勘查�开采矿�和�项建设工程,应当��或者少�林地;必须�用或者�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照有关土地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被��费。森林�被��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树造林,��森林�被,�树造林�积�得少于因�用��用林地而�少的森林�被�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树造林���森林�被的情况。

  任何��和个人�得挪用森林�被��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被��费使用情况的监�。

  第二�六� �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和城乡居民完��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山�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济组织组织造林。

  �路公路两��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有关主管��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区以�农场�牧场�渔场��地区,由�该��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山�地�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七� 国有�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造的林木,由�造����并按照国家规定支�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造的林木,归该��所有。

  农�居民在房�屋��自留地�自留山��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山�地造林的,承包���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有规定的,按照承包��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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