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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业和外国�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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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税�扣除

  第八�三�税法第�二�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业就��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包括纳税��得到补�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第八�四�税法第�二�所就的境外所得�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是指外商投资�业的境外所得,�照税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本�费用以��失,得出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纳税�。该应纳税��为扣除��,应当分国�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于�外国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

  第八�五�外商投资�业就��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照本细则第八�四�规定计算出的扣除��的,�以从应纳税�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超过扣除��的,其超过部分�得作为税�扣除,也�得列为费用支出,但�以用以�年度税�扣除�超过��的余�补扣,补扣期�长�得超过五年。

  第八�六�本细则第八�三�至第八�五�的规定,仅适用于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业。外商投资�业在�照税法第�二�的规定扣除税�时,应当�供境外税务机关填�的�一年度纳税凭�原件,�得用��件或者��年度的纳税凭�作为扣除税�的凭�。

  第八章税收�管

  第八�七��业在办�工商登记�三�日内,应当�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业在中国境外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三�日内,�当地税务机关办�税务登��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业办��款登记,应当按规定�交有关文件��照�资料。

  第八�八��业�有�移�改组��并�分立�终止以��更资本����范围等主�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工商�更登记�三�日内或者注销登记�,�有关�件�当地税务机关办��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八���外国�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上或者两个以上�业机构的,�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业机构�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但该�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件:

  (一)对其他��业机构的��业务负有监�管�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簿�凭�,能够正确�映��业机构的收入��本�费用和盈�情况。

  第���外国�业�照本细则第八���的规定,�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应当由其选定的�业机构�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并申报纳税所涉�的��业机构设在�一��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

  (二)�并申报纳税所涉�的��业机构设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税务局批准。

  外国�业�批准�并申报纳税�,�有�业机构增设��并��移��业�关闭等情况时,应当在事�由负责�并申报纳税的�业机构�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需��更�并申报纳税�业机构的,�照�款规定办�。

  第��一�外国�业�并申报缴纳所得税,所涉�的�业机构适用��税率纳税的,应当��地分别计算��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按照��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款所说的��业机构,有盈有�,盈�相抵��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纳税。�生��的�业机构,应当以该�业机构以�所度的盈利弥补其��,弥补����有利润的,�按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应当按为该���业机构抵�的�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第��二�虽有本细则第��一�的规定,当负责�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业机构�能��地分别计算��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时,当地税务机关�以对其应纳税的所得总�,按照�业收入比例��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工人数或者工资数的比例,在��业机构之间��分�。

  第��三�外商投资�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本细则第��一�和第��二�的规定办�。

  第��四��业根�税法第�五�的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的四分之一或者�当地税务机关认�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第��五��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应当�照税法第�六�规定的期�,�当地税务机关报�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在报�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有规定外,应当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报告。

  �业�特殊原因,�能按照税法规定期�报�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的,应当在报�期�内�出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以适当延长。

  第��六�分支机构或者�业机构在�总机构或者��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业机构报�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时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七��业在年度中间�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止生产���之日起六�日内,�当地税务机关办�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八��业所得为外国货�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人民�缴纳税款的,�生多缴税款需�办�退税时,�以将应退的人民�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外国货�,�将该外国货�数�按照填开退税凭�当日的外汇牌价折��人民�退还税款;�生少缴税款需�办�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当日的外汇牌价折��人民�补缴税款。

  第����外商投资�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工商注销登记之�,�当地税务机关办�所得税申报。

  百�除国家�有规定外,�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的会计凭���簿。

  �业的会计凭���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填写,也�以使用中�外两�文字填写。

  采用电�计算机记�的�业,其由电�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会计�簿;凡未打��书�记录的�带��盘应当完整�留。

  �业的会计凭���簿和报表,至少�存�五年。

  百零一��业的�票和收款凭�,须�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方��制�使用。

  �业的�票和收款凭�的�制和使用管�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百零二��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凭�,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制。

  百零三��业缴纳税款期�和报�报表期�的�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日的,以休�日的次日为期�的�一天。

  百零四�对税法第���第二款和本细则第六�七�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以按照其扣缴税�的一定比例付给扣缴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制定。

  百零五�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接�税务机关检查的,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缴纳滞纳金的,当地税务机关�以根�情节轻�,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六��业��本细则第八�七��第���第二款�第��五��第��六��第��七��第�����百第�百零一�规定的,税务机关�以根�情节轻�,处以五�元以下的罚款。

  百零七�税法第二�五�所说的�税,是指纳税义务人有���税法规定,涂改�伪造�销�票��记�凭�或者�簿,虚列�多报�本�费用,�瞒�少报应纳税所得�或者收入�,逃�纳税或者骗回已纳税款等�法行为。

  百零八�税务机关根�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对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百零��任何��和个人对��税法的行为和当事人都有�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举报者�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章附则

  百一��税法公布�已�办�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时,其税收负担高于税法施行�的,�以在批准的��期内按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未约定��期的,�以在税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按照其原适用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但在上述期间,�生年度的税收负担高于税法规定的,应当自该纳税年度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百一�一�税法公布�已�办�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业,凡是�照税法施行�的的法律�行政法规享有��,���业所得税优惠待�的,�以继续执行,直至�����期满为止。

  税法公布�已�办�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业,尚未获利未满五年的,�以�照税法第八�款的规定,给予相应期�的������业所得税待�。

  百一�二�税法公布��施行�办�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业,�以�照本细则百一���百一�一�的规定执行。

  百一�三�本细则由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百一�四�本细则自《中�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业和外国�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起施行。《中�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业所得税法》和《中�人民共和国外国�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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