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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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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业国有资产监�

  第三�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国务院�其所出资�业中的国有独资�业�国有独资公�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行为规范等,�照《国有�业监事会暂行�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其所出资�业中的国有独资�业�国有独资公�派出监事会,�照《国有�业监事会暂行�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五�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法对所出资�业财务进行监�,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益。

  第三�六� 国有�国有控股�业应当加强内部监�和风险控制,�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全财务�审计��业法律顾问和�工民主监�等制度。

  第三�七� 所出资�业中的国有独资�业�国有独资公�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和国有资产�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八�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规定任�或者建议任�所出资�业的�业负责人,或者�法干预所出资�业的生产��活动,侵犯其�法�益,造��业国有资产�失或者其他严��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行政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 所出资�业中的国有独资�业�国有独资公�未按照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状况和国有资产�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 国有�国有控股�业的�业负责人滥用���玩忽�守,造��业国有资产�失的,应负赔�责任,并对其�法给予纪律处分;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一� 对�业国有资产�失负有责任�到撤�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国有控股�业的�业负责人,5年内�得担任任何国有�国有控股�业的�业负责人;造��业国有资产�大�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得担任任何国有�国有控股�业的�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二� 国有�国有控股�业�国有�股�业的组织形��组织机构��利和义务等,�照《中�人民共和国公�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三� 国有�国有控股�业�国有�股�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国有控股�业�国有�股�业中工会组织�照《中�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四�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本�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五� 本�例施行�制定的有关�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行政法规与本�例�一致的,�照本�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六� 政�尚未分开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实现政�分开。政�分开�的�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法履行出资人�责,�法对�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第四�七� 本�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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