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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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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

  《�业国有资产监�管�暂行�例》已�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温家�

  二○○三年五月二�七日

  章 总 则

  �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济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好国有�业,推动国有�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展和壮大国有�济,实现国有资产�值增值,制定本�例。

  第二� 国有�国有控股�业�国有�股�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管�,适用本�例。

  金�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管�,�适用本�例。

  第三� 本�例所称�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业��形�的投资和投资所形�的�益,以��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益。

  第四� �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责,享有所有者�益,�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的国有资产管�体制。

  第五�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业,��基础设施和��自然资�等领域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业,履行出资人�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责的�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责以外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业,履行出资人�责。其中,��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业,由��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责的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股�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责的�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业。

  第六� 国务院,��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授�,�法履行出资人�责,�法对�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以��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七� �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法律�法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能分开,��政�分开,实行所有�与���分离。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履行�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责。

  第八�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照本�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全内部监�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 �生战争�严�自然�害或者其他�大�紧急情况时,国家�以�法统一调用�处置�业国有资产。

  第�� 所出资�业�其投资设立的�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业��自主�。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支��业�法自主��,除履行出资人�责以外,�得干预�业的生产��活动。

  第�一� 所出资�业应当努力�高�济效益,对其��管�的�业国有资产承担�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业应当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法实施的监�管�,�得�害�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法�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第�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责�负责监�管��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责�负责监�管��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

  第�三�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主��责是:

  (一)�照《中�人民共和国公�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业履行出资人�责,维护所有者�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国有控股�业的改�和�组;

  (三)�照规定�所出资�业派出监事会;

  (四)�照法定程�对所出资�业的�业负责人进行任��考核,并根�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对�业国有资产的�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除�款规定�责外,�以制定�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

  第�四�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主�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动和优化�置,推动国有�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和�高关系国民�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高国有�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业国有资产��体制和方�,加强�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促进�业国有资产�值增值,防止�业国有资产�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国有控股�业建立现代�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结构,推进管�现代化;

  (五)尊��维护国有�国有控股�业��自主�,�法维护�业�法�益,促进�业�法��管�,增强�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调解决国有�国有控股�业改�与�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本级政府报告�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国有资产�值增值状况和其他�大事项。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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