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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9月1æ—¥   ã€�关注考试大,就是关注自己的未æ�¥ã€‘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七� 部门规章应当�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二�八� 审议规章�案时,由法制机构作说明,也�以由起���作说明。

  第二��� 法制机构应当根�有关会议审议��对规章�案进行修改,形��案修改稿,报请本部门首长或者�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规章�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署�以�公布日期。

  部门��规章由��制定的部门首长共�署�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

  第三�一�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全国范围内�行的有关报纸应当�时予以刊登。

  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行的报纸应当�时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二�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施行;但是,涉�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政策的确定以�公布��立�施行将有�规章施行的,�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三�三� 规章解释�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义的;

  (二)规章制定�出现新的情况,需�明确适用规章��的。

  规章解释由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照规章�审稿审查程��出��,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公布。

  规章的解释�规章具有�等效力。

  第三�四�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例》的规定�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务院书��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其他上�法的规定的,也�以�本��自治区人民政府书��出审查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六� �法�具有规章制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布具有普�约�力的决定�命令,�照本�例规定的程�执行。

  第三�七� 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常对规章进行清�,�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法的规定�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法相抵触的,应当�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章的程�,�照本�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八� 编辑出版正�版本�民�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 本�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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