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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定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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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

  现公布《规章制定程��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朱镕基

  二○○一年�一月�六日

  章 总  则

  �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规章质�,根�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例。

  第二� 规章的立项�起��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例。

  ��本�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 制定规章,应当�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法的规定。

  第四�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利和�障�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的��的�时,应当规定其行使��的�件�程�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能��济调节�社会管�和公共�务转�。

  制定规章,应当符�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或者相近的�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手续。

  第六� 规章的�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得称“�例�。

  第七�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作性。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作��规定。

  除内容��的外,规章一般�分章�节。

  第八� 涉�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件尚��熟,需�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章。

  有�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 立  项

  第��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该部门报请立项。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该��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 报�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性�所�解决的主�问题�拟确立的主�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一� 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称�起����完�时间等。

  第�二� 国务院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工作的��应当抓紧工作,按照�求上报本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以根�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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