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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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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

  《城市房屋拆�管��例》已�二○○一年六月六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 朱镕基

  二○○一年�一月一日

  章 总  则

  �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的管�,维护拆�当事人的�法�益,�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例。

  第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并需�对被拆�人补��安置的,适用本�例。

  第三� 城市房屋拆�必须符�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环境改善,�护文物�迹。

  第四� 拆�人应当�照本�例的规定,对被拆�人给予补��安置;被拆�人应当在��期�内完���。

  本�例所称拆�人,是指�得房屋拆�许��的��。

  本�例所称被拆�人,是指被拆�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工作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房屋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实施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照本�例的规定,互相��,��房屋拆�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有关的土地管�工作。

  第二章 拆�管�

  第六� 拆�房屋的���得房屋拆�许���,方�实施拆�。

  第七� 申请领�房屋拆�许��的,应当�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管�部门�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计划和拆�方案;

  (五)办�存款业务的金�机构出具的拆�补�安置资金�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对符��件的,��房屋拆�许��。

  第八� 房屋拆�管�部门在�放房屋拆�许��的�时,应当将房屋拆�许��中载明的拆�人�拆�范围�拆�期�等事项,以房屋拆�公告的形�予以公布。

  房屋拆�管�部门和拆�人应当�时�被拆�人�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 拆�人应当在房屋拆�许��确定的拆�范围和拆�期�内,实施房屋拆�。

  需�延长拆�期�的,拆�人应当在拆�期�届满15日�,�房屋拆�管�部门�出延期拆�申请;房屋拆�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

  第�� 拆�人�以自行拆�,也�以委托具有拆�资格的��实施拆�。

  房屋拆�管�部门�得作为拆�人,�得接�拆�委托。

  第�一� 拆�人委托拆�的,应当�被委托的拆���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委托��。拆�人应当自拆�委托��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委托��报房屋拆�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得转让拆�业务。

  第�二� 拆�范围确定�,拆�范围内的��和个人,�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房屋。

  房屋拆�管�部门应当就�款所列事项,书�通知有关部门暂�办�相关手续。暂�办�的书�通知应当载明暂�期�。暂�期�长�得超过1年;拆�人需�延长暂�期�的,必须�房屋拆�管�部门批准,延长暂�期��得超过1年。

  第�三� 拆�人与被拆�人应当�照本�例的规定,就补�方�和补�金��安置用房�积和安置地点���期����过渡方�和过渡期�等事项,订立拆�补�安置�议。

  拆�租�房屋的,拆�人应当与被拆�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补�安置�议。

  第�四� 房屋拆�管�部门代管的房屋需�拆�的,拆�补�安置�议必须�公�机关公�,并办����全。

  第�五� 拆�补�安置�议订立�,被拆�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期�内拒���的,拆�人�以�法�仲�委员会申请仲�,也�以�法�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人�以�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六� 拆�人与被拆�人或者拆�人�被拆�人与房屋承租人达��拆�补�安置�议的,�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管�部门�决。房屋拆�管�部门是被拆�人的,由�级人民政府�决。�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决��的,�以自�决书�达之日起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拆�人�照本�例规定已对被拆�人给予货�补�或者�供拆�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止拆�的执行。

  第�七� 被拆�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决规定的��期�内未��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有关部门强制拆�,或者由房屋拆�管�部门�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

  实施强制拆��,拆�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公�机关办����全。

  第�八� 拆�中涉�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迹以�外国驻�使(领)馆房屋的,�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第��� 尚未完�拆�补�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房屋拆�管�部门��,原拆�补�安置�议中有关�利�义务�之转移给�让人。项目转让人和�让人应当书�通知被拆�人,并自转让��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 拆�人实施房屋拆�的补�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的补�安置,�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补�安置资金使用的监�。

  第二�一� 房屋拆�管�部门应当建立��全拆�档案管�制度,加强对拆�档案资料的管�。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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