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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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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9�

  2001年2月21日

  章 总 则

  � 为了�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法�益,��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济和社会�展,制定本�例。

  第二�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例。

  第三� 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开�资�,�护生�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水平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济和社会�展创造�件。

  第四� 三峡工程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和环境�护相结�。

  第五�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方支�与自力更生相结�的原则,采��期补��补助与�期生产扶�相结�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移民��和�济�展的关系。

  第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 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法给予补�。具体补�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机构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以根�需�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机构。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 三峡工程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湖北���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

  第�� �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得��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报批。

  第�一� 三峡工程建设 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法办�土地�属�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级上报�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办�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用手续。移民�建用地�得转让,�得用于�移我项目。

  第�二� 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建,土地被全部�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业的农�移民,�本人��,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以转为�农业户�。

  第�三� 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农业;在有�件的地方,�以通过�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四�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了的,由湖北���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庆市安置�了的,在其他��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五� 农�移民需�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集体�济组织的,由该农�集体�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工作的部门签订�议,并按照�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六� 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了,需�在湖北���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议,办�有关手续。

  移民需�在湖北���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议,办�有关手续。

  第�七� 三峡工程�益地区和有�件的��自治区�直辖市�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和投亲��自主外�的三峡库区农�移民,并�时办�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八� 农�居民点�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补�资金按照农�房屋补�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房建设。

  移民建造�房,�以分户建造,也�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民委员会�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 城镇�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法编制�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建的公共建筑和�项基础设施的具体�置。

  城镇公共建筑和�项基础设施�建补�资金实行包干管�,其数�按照实际淹没�失和适当�展的原则核定。

  城镇�建中��和居民��的补�资金实行包干管�,其数�按照实际淹没�失核定。

  第二�� 需��建的城镇应当��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移民资金����的��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得�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

  第二�一�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国家产业政策结�技术改造,对需���的工矿�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

  产�质�好�有市场的�业,�以通过对�支�,与�优�业�作��资,把�业的��与�业的管�费用结�起�;技术��,浪费资��产�质�低劣�污染严�的�业,应当�法兼并�破产或者关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业�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好�就业和养��险工作。

  工矿�业��补�资金包干管�,其数�按照实际淹没�失的�置价格核定。

  第二�二� 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港���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迹需��建的,应当根��建规划,按照�济��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建。�建补�资金实行包干管�,其数�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三� 城镇�建���工矿�业和居民的��以�基础设施的�建,因扩大规模和�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四�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好项目�期论�工作。城镇�农�居民点�工矿�业�基础设施的选�和�建,应当�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害防治勘查和地质�害�险性评估。

  第二�五� 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布的《建设工程质�管��例》规定的�项制度,确�建设工程质�。

  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护生�环境,防止�被破�和水土�失。

  第二�六� 安置移民生产,严�开垦25度以上的�地;已�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对已�开垦的25度以下的�地,应当因地制宜,采�“�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规划治�。

  第二�七� 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已�达到采�利用标准的,��法批准�,林木所有者�以采��销售;�能采�利用的,淹没�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

  第二�八� 三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护为主�抢救�和“�点�护��点�掘�的原则,�好文物抢救��护工作。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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