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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实施�例

æ�¥æº�:考试大  2009å¹´9月3æ—¥   ã€�考试大,有你,也有我ï¼�】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 建设�用土地,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庄�集镇建设�用土地,涉�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城市规划和�庄�集镇规划。�符�规定的,�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第二��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 补充耕地方案��用土地方案,分批次�级上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出审查��,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用土地方案�批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庄�集镇规划�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照�款规定的程�办�。

  第二�一� 具体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建设��应当根�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以根��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二� 具体建设项目需��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一)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论�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使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者核�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方��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法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三� 具体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必须�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

  (一)建设项目�行性研究论�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国有农用地的,�拟订�用土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级上报有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用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建设用地批准书。有�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使用��;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使用者核�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法申请土地登记。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报批�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四� 具体建设项目需��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但是,国家�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五��用土地方案��法批准�,由被�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地机关�批准文���用土地的用途�范围��积以��地补�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地补�的期�等,在被�用土地所在地乡(镇)��予以公告。被�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内,�土地�属�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地补�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批准的�用土地方案,会�有关部门拟订�地补��安置方案,在被�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予以公告,��被�用土地的农�集体�济组织和农民的��。�地补��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调;�调��的,由批准�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决,�地补��安置争议�影��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用土地的�项费用应当自�地补��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支付。

  第二�六�土地补�费归农�集体�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物��苗补�费归地上附�物��苗的所有者所有。�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得挪作他用。需�安置的人员由农�集体�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集体�济组织,由农�集体�济组织管�和使用;由其他��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需�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得被安置人员���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

  第二�七� 抢险救�等急需使用土地的,�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应当��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办�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应当在�情结��6个月内申请补充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八�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临时�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件。

  第二��� 国有土地有�使用的方�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

  (三)国有土地使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 《土地管�法》第五�五�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得平�土地纯收益。 ��: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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