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起一个可靠、有效的煤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科研机构、研究队伍已逐步建立起来了,但资金不足、力量分散,一些科研院所骨干力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不利于加快职业安全与健康技术进步,不利于形成“拳头”进行科研攻关。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科研安全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只有依靠科技进步,利用快速、准确的信息,凭借先进的技术、设备、仪器、测试手段,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工作依法、科学、准确、公正地进行,对企业出现的违犯安全法规的行为给予恰当的处罚,实现建立安全健康的工作场所、充分保护亿万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的目标。为此,必须尽快建立一套系统完善、功能齐全的全国性安全技术保障体系。当前,要抓紧建立两个中心:
(1)建立安全技术信息支持中心。一是从科学和技术上,负责解决在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技术方面出现的疑难问题,分析测试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与涉及引发事故的设备、技术有关的因素,以便能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二是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和处理煤矿安全监察过程所需要的各种数据资料,以便能在安全监察、处理伤亡事故、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准确、可靠的参考依据。
(2)建立煤矿设备仪器仪表认证中心。据对1994~1999年间我国煤矿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450次重大事故的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因煤矿设备性能不合格和失爆原因造成的事故为82起,占18.22%,这也是我国煤矿伤亡事故长期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为限度地保证煤矿生产安全,把煤矿设备安全认证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建立了完善的安全认证机构,对用于煤矿特别是井工煤矿和含瓦斯井工金属矿的采矿设备、仪器、仪表,小到电子装置,大到采矿成套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凡是未通过授权的安全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一律不得用于矿山。因此,我国也要尽快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善、行之有效的设备仪器仪表认证机构,负责对所有用于煤矿的设备、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防止因设备、仪器不安全、不可靠而导致意外的伤亡事故发生。
6)必须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与技术投入
煤矿安全监察和科研投入要有稳定和充足的财政预算,要争取在国家财政预算中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户头,并建立煤矿安全科研专项资金,促进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一是要加大安全与技术投入,改革采煤工艺与作业条件,提高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能,以减少煤矿伤亡事故;二是通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既可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与疲劳程度,提高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也可减少因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伤病所造成的停工、停产,还可减少高额赔偿、提高企业效益。
7)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的非法小煤矿
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生产条件小煤矿不仅保障不了矿工的人身安全、事故频发,而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因此,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和有关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关掉所有非法开采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巩固和发展目前煤矿安全生产趋于稳定的形势,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1)强化法律对煤矿事故的处理力度。从目前解决小煤窑问题的步骤看,法律基本上还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没有专门性的法规,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各级执法机构只在“出事”之后才进行追究,起不到应有的预防作用。尤其是对待那些违反有关规章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地方干部,还不能够进行事故前处罚,这样就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恶性事故。在法律的利剑缺席的情况下,小煤窑与地方权力的关系就必然是藕断丝连,而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建立一支专门对付小煤窑的执法队伍十分必要。
(2)要建立政府官员引咎辞职制度。小煤窑既然能为地方政府官员创造政绩,那么小煤窑发生重大事故也就表明是政府官员管理不当,因此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官员应引咎辞职,这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如重庆市的规定就十分具体、量化和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一年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事故2次或发生死亡30人以上事故1次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要引咎辞职。
(3)严格追查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官员。2001年发生在广西南丹、山西的一连串重大事故,不是偶然的。这样一系列恶性事故出现后,更是让人看到了一些人对生命的漠然,对国家政令的轻视。毫无疑问,小煤窑现象里埋藏着大量的腐败交易、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不挖出这些惟利是图、草菅人命的官员和窑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小煤窑事故。
仅仅惩治基层领导干部,尚不足产生足够强大的社会压力,不可能扭转某些人已经彻底畸变的价值观。必须做到应该属于哪一级负责的事件,就必须由哪一级官员来承担相应的行政与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惩治事故的管理责任不仅要落实到基层干部的身上,也要落实到那些玩忽职守的更高一层干部的身上,否则就无以告慰那些地底下的冤魂,就无以正国法和纲纪。
(4)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小煤窑死而不僵的根本原因,与黑恶势力的嚣张颇有相似之处,那就是有人保护。保护小煤窑的不是别人,正是执行着上级政策的基层政府。由于小煤窑与地方政府乃至政府官员的利益有着“血肉联系”,以至于基层干部对关闭小煤窑的政策有着根本的对立情绪,无论上面打多大的雷,到了基层都不会下雨,小煤窑仍然能够顶雷运作。看清楚了这样一层关系就不难明白,要想从行政系统的内部解决小煤窑问题,虽不能说是根本不可能,但也关山重重。要想靠长官意志把小煤窑治理工作做到实处,那基本上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想真正解决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必须有效地借助舆论监督等外力的作用。
舆论监督在关闭小煤窑过程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果不是记者率先报道了南丹事件,那个巨大的黑幕就不可能被揭开,那些草菅人命、尸位素餐的官员就不可能落马,那些死难矿工的灵魂也难以瞑目。
8)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3个主要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与职业危害;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补偿;对受害者及时救治与康复。
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工作也正在逐步展开,但还缺乏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机联系。因此,要通过法律、法规的约束机制来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并改变现行工伤保险收缴与使用脱节的现状,要切实根据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企业类型和各类事故多少与职业病的发病机率等因素,来制订出合理和可行的收费费率,把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发放与安全生产的投入和事故、职业病的预防措施等的改进有机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与煤矿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体系相结合的工伤保险管理体系。
9)加快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化建设
安全健康信息的采集、传递、处理和控制系统是现代安全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基础工程。在我国,由于缺乏可核查的工伤事故报告统计制度和规范完善的数据传递分析系统,使我们的伤亡统计数据可信度不高,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经常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即使同一来源的统计数据也常发现自相矛盾。在国际交流活动中,国外人士常对我国安全生产方面某些统计数据提出疑问。如不尽快抓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不但安全监察管理数据传递和工作运行发生问题,还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对安全生产科学决策能力和应付处理突出性工业事故的效率,同时与国际间的正常交流也将非常困难。因此,必须把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网络的工作置于优先和重要的位置,大力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制定各种监察报表均要标准化和电子化,利用网络进行信息资源采集和信息发布。
来源:考试大-建筑工程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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