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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2年一级建造师报名时间

来源:233网校 2012年5月23日
导读: 广州2012年一级建造师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上午9时起至2012年6月15日下午17时截止。自2012年6月15日下午17时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穗人考中心函〔2012〕49号

关于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建注发〔2012〕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考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广州市报名参加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请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link.233.com/25032)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link.233.com/22686),并经过“网上预报名”和“报名缴费确认”两个步骤完成报名手续。

  (一)特别提示

  考生报名时将分两条不同通道报名:

  1.报考“一级建造师”(即未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者)通道;

  2.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即已获得某一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需要增获一个专业类别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考试合格证明书者)通道。

  考生登陆网站报名时,务必分清选项,谨慎操作。

  (二)网上预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5月21日上午9时起至2012年6月15日下午17时截止。自2012年6月15日下午17时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手续。

  在上述时间区间内,进入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经过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3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缴费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预报名。

  (三)报名缴费确认时间、地点

  1.报名缴费确认时间:2012年6月11日-6月15日(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7:00)。

  2.报名缴费确认手续办理地点: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电话:83543605,邮箱地址:gzexam@163.com)。

  3.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到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人事代理部(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04号华普大厦西座一楼人事代理大厅,联系电话:85597377,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14:00-16:30)提交相关材料。

  (四)考生按单位属地原则报考。省直及中央驻穗单位的考生由单位统一备齐附件1要求的报考材料到省直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时间:2012年6月11日至6月15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7:00)。地点: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6号建设大厦,电话:020–86585561;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考务咨询电话:020–83754261.

  考生应对所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三、考试方式及专业设置

  (一)考试方式

  1.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客观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应试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注意:(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注意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超出区域作答无效。

  2.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见附件5),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且报名时携带证书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条件。

  3.《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方式与第1点“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同。

  4.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5.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二)专业设置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规定,2012年度的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主考场设在广州,深圳设分考场,考场的详细地址以准考证的标注为准。

  (二)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4〕307号规定,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科130元,其它每科60元。

  (三)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从网上下载并用A4纸打印准考证,考试当天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即“两证”赴考,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

  考生可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www.gdzczx.com)查询考试用书及考试大纲的有关信息……

  附件:1.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2.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3.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4.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表

  5.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科目代码及名称表

  6.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

  7.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人数汇总表

  8.工程类及工程经济类专业对照表

  9.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条件

  (一)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

  1.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2.符合上述1的报考条件,于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级别为“免二科”):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 年。

  (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专业类别的依据(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可报名参加建造师资格考试。

  二、提交材料要求

  (一)《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或《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报名开始前半年内的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所在单位已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在广东省内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符合报考条件(一)第2款的考生还须提交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考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还须提交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在报考阶段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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