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行政诉讼制度
考点、行政诉讼制度
1.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
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
录、现场笔录。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处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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