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一建《工程法规》四色笔记
资料说明:
红色——标注高频核心要点,精准锁定 25 年一建命题方向(即高频考点)
绿色——提示易混淆易错点,消除知识盲区,避免“一错再错"(即易错考点、易混淆考点)
蓝色——强化数字计算考点,强化记忆,让关键数据不再遗忘(即时间、数字、计算考点)
紫色——传授应试技巧口诀,决胜考场,让每一分都物超所值(即应试技巧+口诀类)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25 分) 考点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x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x 条例》
地方性法
规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地名+xxx+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xx 省(市)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 《xx 公约、协议、联合宣言》
考点 2、物权制度
类别 内容
不动产物权
(1)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1)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考点 3、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2025 年一建《工程法规》四色笔记
资料说明:
红色——标注高频核心要点,精准锁定 25 年一建命题方向(即高频考点)
绿色——提示易混淆易错点,消除知识盲区,避免“一错再错"(即易错考点、易混淆考点)
蓝色——强化数字计算考点,强化记忆,让关键数据不再遗忘(即时间、数字、计算考点)
紫色——传授应试技巧口诀,决胜考场,让每一分都物超所值(即应试技巧+口诀类)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制度(25 分) 考点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xxx 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x 条例》
地方性法
规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地名+xxx+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x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xx 省(市)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 《xx 公约、协议、联合宣言》
考点 2、物权制度
类别 内容
不动产物权
(1)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
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自合同
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 (1)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考点 3、用益物权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
设立 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自登记时设立)
取得方式 出让/划拨
转让/互换/出资/
赠与/抵押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 ,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律规定办理
2)居住权
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
居住的需要
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地役权
设立
(1)设立地役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地役权未经登记的 ,地役权有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 4、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转让/互换/出资/
赠与/抵押
(1)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不得超出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 ,期满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 ,依法律规定办理
2)居住权
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
居住的需要
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④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3)地役权
设立
(1)设立地役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地役权未经登记的 ,地役权有效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 ,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
地役权的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考点 4、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
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
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
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
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质权
①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
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权:
①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总结: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
—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考点 5、占有
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 6、著作权
(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 7.专利权制度
对象 特征 授予的条件 期限
发明 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用性
20 年
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
10 年
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
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质权
①动产质权: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
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
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③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
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4)留置权:
①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总结: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
—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考点 5、占有
①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施工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有权占有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 6、著作权
(1)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著作权的保护期
①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②自然人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
的 12 月 31 日。
③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考点 7.专利权制度
对象 特征 授予的条件 期限
发明 指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
用性
20 年
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
的新的技术方案
10 年
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
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
计
新颖性外、富有美感
和适于工业应用
15 年
注: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
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8.商标权制度
内容及保
护对象
(1)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
权受著 作权法保护。
(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
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
月内申 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
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考点 9、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考点 10、企业增值税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 3%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项目
考点 11、环境保护税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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