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施工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 组成施工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 |
施工合同订立管理
1)施工合同有关各方义务或职责
发包人主要义务 | ①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②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③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应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组织设计交底。 ⑤支付合同价款。 ⑥组织竣工验收。 |
承包人主要义务【24年单】 | ①查勘施工现场。②编制工程实施措施计划。③负责施工现场内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④测设施工控制网。⑤提出开工申请。⑥完成各项承包工作。⑦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⑧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⑨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⑩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
监理人职责 | ①审查承包人实施方案。②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③监督管理施工过程。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
办理保险的责任
① 承包人办理保险。
考虑到承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最直接责任人,通用合同条款因此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担办理保险的费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做出保险责任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② 发包人办理保险。工程施工采用平行发包方式时,施工任务分别交由多个承包人施工。由几家承包人分别投保的话,有可能产生重复投保或漏保,此时由发包人投保为宜。
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预测】
1)施工进度管理
工期延误 |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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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 |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 |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 |
提前竣工 |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2)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3)专用合同条款使用说明中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 |
暂停施工 |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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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 | 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 |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 请求后的24h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 |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承包人责任引起暂停施工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
3)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24年单】
单价子目计量 |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总价子目计量 | 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正常的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除合同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
预付款 | 作用: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额度:10%≤预付款≤30%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 时间:申请7天内发出支付证书+7天内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预付款保函: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
工程进度付款 |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
竣工结算 |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
最终结清 |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
③实际竣工日期【24年单】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双方无异议】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3)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4) 试运行【24年单】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5) 竣工清场。
承包人应按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施工队伍及施工设备的撤离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7)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 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担原则【预测】
①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索赔管理
索赔程序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 (1)承包人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3)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施工合同纠纷审理相关规定
开工日期争议解决 |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以下情形认定: ①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②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③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
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 |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 |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工程质量保证金争议解决 | ①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 ③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起满2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90日后自动转入缺陷责任期】 |
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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