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依法发包工程
(2)依法提供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的禁止性行为(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合办)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9)组织工验收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0)消防责任
2.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设计必须 执行强制性标准 |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2)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依法规范设计单位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 (1)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特殊可以指定) |
3.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4)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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