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
作日按 330d 计。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
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
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
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
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灾害等级升
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 1000m 的,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
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 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
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
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7—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 t/a 为计量单位,年工
作日按 330d 计。
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
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小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以及是否具备《煤矿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井工煤矿主要核定提升系统、井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
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防灭火、防尘、通信、监测
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
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事故,灾害等级升
级或工作面回采深度突破 1000m 的,需重新评估并核定生产
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 0.85,且不得增加生产能力。
露天煤矿主要核定钻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
力。防尘、防灭火、供电、疏干排水、边坡防护、地面生产
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18—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
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
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
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
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
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
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
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18—
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用已公布
或批准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测机构的测试数
据。
第二章 资源储量及服务年限核查
第五条 煤矿资源储量核查内容及标准:
(一)有依法认定的资源储量文件。
(二)有上年度核实或检测的资源储量数据。
(三)采(盘)区回采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安全煤柱的留设符合有关规定。
(五)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符合要求。
(六)上行开采及特殊开采的论证文件。
(七)厚薄煤层、难易开采煤层、不同煤种煤质煤层合
理配采。
(八)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
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九)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六条 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
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
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
年限不得少于 10 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
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19—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
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
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 2~4h。
第八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
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每日提升时间
16h 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
筒直径在 2m 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
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 18h 计算。
第九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1 4
2 3600
10 M
k btP kA
k T =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万 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按第八条规定选取;
—19—
第三章 提升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七条 核定主、副井提升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
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完善,运转正常。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
事故记录完备。每日强制性检查和维护时间应不小于 2~4h。
第八条 主井提升系统核定生产能力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主井提升能力是指从主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
的能力。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每日提升时间
16h 计算。采用定量装载并实现数控自动化运行、提升机滚
筒直径在 2m 以上的主井,以及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且设有
井底煤仓的主井,每日提升时间可按 18h 计算。
第九条 主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及标准:
(一)主井采用箕斗、矿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1 4
2 3600
10 M
k btP kA
k T =
式中 A——主井提升能力,万 t/a; b——年工作日,330d; t——日提升时间,按第八条规定选取;
—20—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 1.0,当为斜井串车或
箕斗提升时,倾角 20°及以下取 0.95、20°~25° 取 0.9、25°以上取 0.8;
k1——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 1.1,无井
底煤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1.15; T——提升 1 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 3
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2
4 1
330 10
kB v Ct k
A γ=
式中 A——年运输能力,万 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表 3-1 取值:
表 3-1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 25 30 35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k 带宽/
mm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表 3-2 取值:
—20—
PM——每次提升量,t/次; K——装满系数,立井提升取 1.0,当为斜井串车或
箕斗提升时,倾角 20°及以下取 0.95、20°~25° 取 0.9、25°以上取 0.8;
k1——提升不均衡系数,有井底煤仓时取 1.1,无井
底煤仓时取 1.2; k2——提升设备能力富余系数,取 1.15; T——提升 1 次循环时间,s/次(现场实测时,取 3
次实测的平均值)。 (二)主井采用带式输送机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按下
式计算:
1.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 2
4 1
330 10
kB v Ct k
A γ=
式中 A——年运输能力,万 t/a;
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表 3-1 取值:
表 3-1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 25 30 35
650 355 390 420
800~1000 400 435 470
1200~1400 420 455 500
1600~1800 470 520
k 带宽/
mm
2000~2200 480 535
B——输送机带宽,m;
v——输送机带速,m/s;
C——输送机倾角系数,按表 3-2 取值:
—21—
表 3-2 输送机倾角系数 倾角/ (°)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倾角/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 0.78 0.76 0.73 0.71 0.68 0.66 0.64 0.61 0.59 0.56
注 : 表 中 取 值 与 《 带 式 输 送 机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GB50431—2020)规定一致。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 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 0.85~0.9;
t——日提升时间,按第八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
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2
4 1
( )330 10
k k B vA Ct k
γ+′ ′′=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表 3-3 取值:
表 3-3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7 1
3600 330 10 wvtA
k = ×
—21—
表 3-2 输送机倾角系数 倾角/ (°)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C 1.0 0.99 0.98 0.97 0.95 0.93 0.91 0.89 0.85 0.81 倾角/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C 0.78 0.76 0.73 0.71 0.68 0.66 0.64 0.61 0.59 0.56
注 : 表 中 取 值 与 《 带 式 输 送 机 工 程 技 术 标 准 》
(GB50431—2020)规定一致。
k1——运输不均衡系数,取 1.2;
γ——松散煤堆容积密度,t/m3,取 0.85~0.9;
t——日提升时间,按第八条规定选取;当乘人时,
应扣除运送人员时间。
2.钢丝绳牵引输送机: 2
4 1
( )330 10
k k B vA Ct k
γ+′ ′′=
式中 k'+k"——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按表 3-3 取值:
表 3-3 输送机负载断面系数
物料煤动堆积角(θ )/(°) 25 30 k'+k" 180+125 220+130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3.实测的输送机能力计算公式:
7 1
3600 330 10 wvtA
k = ×
—22—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
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
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
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第十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
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
大提升时间 5h 计算。
第十一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330 3
5 3600
10 ( ) R Q
G C G C
T D T R MT TP P
A × − − ⋅
+ = ×
式中 A——副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
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22—
式中 w——单位输送机长度上的负载量,kg/m。该参数实
测时,应根据在用输送机实际情况,同时观察
电流变化情况和电动机、减速器等的运行情况,
找出其变化规律后,确定准确的计算参数。
其他字母含义与钢绳芯胶带(或普通胶带)输送机计算
公式相同。
第十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间: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从副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
系统的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最
大提升时间 5h 计算。
第十一条 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330 3
5 3600
10 ( ) R Q
G C G C
T D T R MT TP P
A × − − ⋅
+ = ×
式中 A——副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
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23—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工人每班下井
时间,取实测最大值。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
井时间的 1.5 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
1.6~1.8 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
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 20%。
第十二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
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
最大提升时间 6h 计算。
第十三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1 1
6 3600- - 10 ( )
330 3 R Q
M G C M G C
T D T k k R MT T TP P P
A × ×
+ + = ×
式中 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
—23—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工人每班下井
时间,取实测最大值。升降工人时间为工人下
井时间的 1.5 倍,有综采工作面的矿井为
1.6~1.8 倍(全部为综采的取大值);升降其他
人员时间为升降工人时间的 20%。
第十二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的范围及运行时
间: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
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 330d、三班作业、班
最大提升时间 6h 计算。
第十三条 混合井提升系统能力核定公式:
4 1 1
6 3600- - 10 ( )
330 3 R Q
M G C M G C
T D T k k R MT T TP P P
A × ×
+ + = ×
式中 A——混合井提升能力,万 t/a;
R——出矸率(矸石与产量的重量比),% ;
PG——每次提矸石重量,t/次;
TM——每次提煤循环时间,s/次;
PM——每次提煤重量,t/次;
TG——每次提矸循环时间,s/次;
M——吨煤用材料比重,%;
PC——每次提升材料重量,t/次;
TC——每次提升材料循环时间,s/次;
D——提升其他材料次数,每班按 5~10 次计(指下炸
—24—
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
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 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四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
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
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以及近 5 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
验报告。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
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
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
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
域,应当有防突(透)水设施或措施。
第十五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
—24—
药、设备、长材等);
TQ——每次提升其他材料循环时间,s/次;
TR——每班人员上下井总时间,s/班,与副井提升能
力核定相关规定相同;
k1——提煤和提矸不均衡系数,取 1.25。
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四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
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并出具报告。
(二)按规定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有依规审批
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
水量,以及近 5 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
(三)排水设施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
有每年雨季前的一次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
验报告。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
矿井,应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
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
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
域,应当有防突(透)水设施或措施。
第十五条 排水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
—25—
分别核定,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
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分区建设独立排水系统的矿井,排水
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计算。
(二)取经审批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提供的涌
水量和近 5 年正常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最大值作为矿
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
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的 70%,检修
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工作和备用
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配
电设备、排水管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
(四)矿井水仓容量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主要水仓容量必须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1.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以下时:
V≥8Qs
2.正常涌水量大于 1000m3/h 时:
V≥2(Qs+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s——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h。
采(盘)区水仓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4h 的采(盘)区
正常涌水量。
(五)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核定按下式计算:
1.矿井正常涌水量排水能力:
4 20330 10
n
n n
B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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