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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等条款的一些建议

来源:233网校 2008年3月8日

  5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5. 1 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

  《高规》没有规定自然排烟时防烟分区内的自然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由于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应为多少没有界定,使设计人员在执行《高规》时产生如下疑问: ①《高规》第8. 2. 2. 3 条“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和《高规》第8. 4. 1. 1 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在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中内走道长度上限60m理由是什么? ②《高规》第8. 1. 3. 1 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长度超过20m 的内走道应设排烟设施”中限定内走道长度20m 的理由是什么? ③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大面积、大进深的地上房间,当进深超过多少时要设机械排烟设施? ④在特殊的情况下,如采用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的长条形内走道,当仅有一个尽端可开窗时是否可行?www.Examda.CoM

  《高规》第8. 1. 3 条文说明“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为20~30m”。很明显《高规》以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的下限值20m 判定高层建筑的内走道是否设排烟施施;以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上限值的30m的二倍:30m ×2 = 60m 判定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的内走道是否设机械排烟设施。如此,对同一个内走道问题以不同的上、下限值来界限是否设排烟设施、机械排烟设施,是不合理的。

  高层建筑内,有可开启外窗、大面积、大进深的地上房间,当进深超过多少时要设机械排烟设施? 在诸多文献中推荐不同的进深值。文献[4 ]推荐30m及20m ,文献[5][6]推荐30m ,文献[3]推荐60m.为什么会有这些让读者疑惑的不同进深值? 这是因为: ①不同作者采用了人在浓烟中最大通行距离不同的上、下限值; ②不同作者的进深概念不同,有的是对大进深地上房间的一个长边可开窗而言,有的是对大进深地上房间的二个长边可开窗而言。

  不难看出,上述所有问题都涉及到一个关键值: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只要这个数值定了,那么内走道长度上限的理由、当进深超过多少时大进深地上房间要设机械排烟设施、以及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的长条形内走道仅有一个尽端可开窗时是否可行的问题都将得以解决。

  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它涉及到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是20m 还是30m.笔者认为这个数值要根据火灾时人员密度、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完善程度、建筑材料中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使用情况而定。由于以下理由: ①大多数火灾案例表明,人员死亡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吸入有毒烟气而窒息死亡的; ②高层建筑内商场、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公共场所人员密度高,以及这些场所装饰后自然排烟条件很差; ③按“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同时我国的经济实力,现在允许在高层建筑设计中执行更严格的措施。因此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距离应采用20m.笔者建议在《高规》自然排烟一节中增加一条“自然排烟可开启外窗距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这样《高规》第8. 2. 2.3 条改成“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长度不超过4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高规》第8. 4. 1. 1 条改成“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 的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还应该指出, 《高规》第6. 1. 5 条中的安全疏散距离是根据人员在允许疏散时间内,通过走道迅速疏散,并以能透过烟雾看到安全出口或疏散标志的距离;第6. 1. 7 条中的疏散距离是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这些距离保证火灾时,人员迅速疏散。这些距离与火灾时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走过20m距离,到外窗前开启或打碎外窗自然排烟是不同的。前者火灾时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撤离了,后者人员在浓烟中走过20m后还要开启或打碎外窗自然排烟,对后者应采用更严格的措施。

  5. 2 通风、空调机房

  《高规》第5. 2. 7 条“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隔墙,1. 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是不是所有的通风机、空调机都要设在机房内? 在施工图审查、建审时,有的审查人员对吊顶内吊装薄型空调柜机除了要求在出口处设防火阀外还要求设专用空调机房,甚至有的审查人员讲吊顶内带风管的风机盘管也要设专用空调机房,这样对《高规》条款误解而过分的要求不仅在经济上浪费而且给空调、建筑专业设计带来极大的困难。

  同样对专用轴流式排烟风机是否一定要设在机房内,尤其是当地下室单个房间面积小于50m2 的设备用房内设不带风管的专用轴流式烟风机时,笔者认为可不设专用机房。

  《高规》第5. 2. 7 条条文说明“本次局部修定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专用轴流式排烟风机在280 ℃时能连续工作30mm ,其电机、叶片转动部分在风机的外壳内,当该轴流排烟风机不带风管时,不存在内外失火时相蔓延扩大题。可能出现的问题是火灾时在280 ℃以上高温烟气中轴流排烟风机外壳变形,因此对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 防火保护壳的专用轴流排烟风机可不设专用机房。

  所以建议在《高规》第5. 2. 7 条中增加可不设专用通风机房、空调机房的情况,如:“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吊装薄型空调柜机、风机盘管可不设专用空调机房”、“有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 防火保护壳的专用轴流排烟机可不设专用机房”。

  5. 3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烟楼梯间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高规》第6. 2. 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同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有明显标志”。

  根据该条文和条文说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与其它部位是隔开的,所以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目前在许多高层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没有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建议在《高规》机械防烟一节中增加一条“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防烟设施”。

  5. 4 自然排烟窗

  《高规》第8. 2. 4 条“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因是“宜设置”,目前在许多高层建筑地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没有设专用的排烟窗,火灾时仍以人员开启或打碎外窗自然排烟为主。高层建筑内商场、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等公共场所人员密度高,以及这些场所装饰后自然排烟条件很差,甚至有的货架、装饰物把外窗都挡住了,不仅烟气难以通过火灾时人也难以到达窗前。因此建议在《高规》第8. 2. 4 条文中增加一款“排烟窗应有明显的标志且窗前0. 8m 的范围内不得有阻挡物”。

  6 几点建议

  现在国内诸多技术规范条文说明的篇幅比条文长, 《高规》也不例外。为了更好地理解、贯彻、执行《高规》条文规定,编者将规范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讨论、国内外资料编成“修订说明”以《条文说明》公布。严格地说明条文说明与条文有同等的效力,然而《高规》( GB50045 - 95) 经三次局部修改后使条文说明显的十分冗长,条文说明中个别内容还引起误解。笔者建议: ①增加(高规) 正文的篇幅,把条文说明中部分内容并入《高规》正文,把施行《高规》以来诸多意见和建议确认后引入《高规》正文,使《高规》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如文献[7 ]建议“将规范正文中的表8. 3. 2. 1~4 和条文说明的表17 合而为一”等等。②为了提高《高规》的严肃性,建议取消现在的《条文说明》,把规范修订过程中的调查研究、讨论、国内外资料等以文献或综合论述的文章作为附件放在《高规》的后面。③只有当《高规》施行过程中,遇到争执或重大疑难问题时,由编者并通过权威机构公布与条文有同等效力的《条文产明(或条文解释) 》。④由以上几个理由建议重新修订《高规》,以满足我国加入WTO 后高层建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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