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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实施办法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施工现场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消除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遏制伤亡事故发生,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合作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由建筑业企业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投保施工现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包括安全培训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施工安全技术咨询以及帮助施工现场研究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并敦促落实的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和各类管理人员,不包括临时到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凡具备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条件的地方、行业(建筑、建设)协会、中介组织,可以会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承办具体的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第六条 对于投保施工现场的人员,要区别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七条 对于施工现场各类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程;

    (二)施工现场易发、多发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施工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岗位职责;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知识。

    第八条 对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必要的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标准规程知识;

    (二)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本工种岗位职责;

    (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的危害及其预防,自我安全防护和必要的救护知识;

    (五)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知识以及由此所能获得的保险权益和理赔事项。

    第九条 对施工现场人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同时,还要敦促和协助建筑业企业开展以下安全培训教育:

    (一)对新入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二)在节假日前后、发生伤亡事故或未遂伤亡事故、作业条件和环境改变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专项安全培训教育;

    (四)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应当尽量安排在施工间隙或者业余时间进行,充分利用施工现场或者当地现有的条件和设施,并与农民工学校有机结合。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的教材应当以案例为主,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编写。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可以逐步推行“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卡”(IC卡)制度,录入职工个人基本情况、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出勤以及其他重要信息,作为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

    第十三条 对于投保的施工现场,在开工前应当协助该工程项目管理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其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无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有无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对于经安全风险评估有不健全或不完善的方面,要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四 条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对于投保的施工现场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协助该工程项目管理部对关键部位或重要环节查找不安全因素,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对策措施,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 条地方、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或者中介组织从事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应当具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和施工现场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的能力和条件。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其能力和条件进行确认,并对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于经确认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从事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六 条从事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含五年)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或者从事施工安全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并应当接受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业务培训。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七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地方、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合作,向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业企业,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帮助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并为施工现场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九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承担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相关费用,支持和推进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项目的发展。具体项目预算和工作内容,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同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确认的地方、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和有关中介组织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经确认可以承担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地方、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或者中介组织及其安全咨询服务人员,在从事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恪守诚信,为施工现场提供优质的安全咨询服务。对于不能胜任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中国建筑业协会可以会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委托其承担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配合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工作。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鼓励建筑业企业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咨询服务的意见进行整改,组织施工现场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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