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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一章考点速记(12)

来源:233网校 2015年11月11日
导读: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内容整理如下,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复习,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料请关注233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馈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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