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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第二章考点速记(3)

来源:233网校 2016年3月25日
导读: 2016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内容整理如下,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复习,更多一级建造师考试资料请关注233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重点解析:
  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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