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管理
BOT项目的实施是由承包商完成的,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的政府,为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部分工作的必要的。
在没有BOT立法的国家,BOT特许合同签定以后,政府应颁布项目特许条例,将政府代理机构和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力和义务以法律形式落实下来。项目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项目造价、寿命、先进程度和产品质量,尽管设计工作由承包商组织完成,但对于设计方案政府一定要参加审定方可实施。设备选购对成本影响很大,政府应该监督承包商设备招标的公正性,保证以合理的价格买到可靠的设备,政府应派人进行施工监理,一方面保证工期,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可分阶段运行的项目。BOT项目最终要移交给政府,在运行阶段,政府应监督承包商的维修工作,保证项目在移交时处于良好状态。BOT项目寿命期较长,承包商要求调整价格是常见的事,为使价格谈判时有据可依,政府应该保留检查项目公司财务帐目的权力。BOT基础设施项目与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很大,对于承包商违约一定要严格执行惩罚条款,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减少国家的损失和风险。总之,政府对BOT项目的管理主要是监督特许合同的执行。
5.我国部分地区运作BOT项目的情况
国内普遍采用协商方式选择承包商,有些部门正在准备采用招标方式。
有的省BOT项目较多,除省级政府出面洽谈项目外,有些市政府也开始洽谈。这样,一方面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造成了一不定期混乱,有的项目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有的项目履约没有保证。
BOT项目合同较简单,造成了很多遗留问题,如某BOT电厂的职工宿舍、煤码头和灰场等问题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到现在还没有解决。
由于急于成交,BOT项目合同缺少对承包商的入资约束,资金不到位现象严重,造成承包商违约退出,因政府没有处罚措施,浪费很大。
BOT合同中应约定政府对承包商建设运营项目的监督,如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有的地区BOT项目运作比较正规。在项目准备阶段,首先由国内咨询公司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然后再委托国际知名咨询公司进行项目包装。政府法制办参加合同谈判,合同签定的同时,政府颁布项目特许条例,使特许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内资BOT项目已经出现,广东省东莞邮电局、上海两桥一路都准备由国内公司作承包商。
由于BOT项目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贷款方的要求也是较高的,如某BOT电厂贷款方的要求包括项目可研批复、项目合同、购电协议及担保、建设总承包合同、以招标方式选择运营单位、设备保险、电厂产权抵押、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顾问等。
有的地区近年车辆增加较多,高速公路效益较好,交通主干线不再采用BOT方式,这也与承包商拿到项目不开工有关。
有的地区同于前几年小电厂建设较多,近年大电厂纷纷投产,电力已供大于求,以至现有BOT电厂电力购买协议履约出现了困难。
6.几点建议
BOT方式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方式。对于一个特定的项目,采取哪种方式。应该进行多种方式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考虑利用外资建设BOT项目的同时,应该注意内资BOT项目的开发。国内机构了解国情,容易交流,因此可缩短开发周期,而且不需外汇兑换和流出。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降低项目成本,投资回报与投资风险是紧密相关的,承包商一般认为我国投资环境不太好,投资风险较大。因此回报要求较高。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建设,值得一提的是BOT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顺利实施BOT项目是很必要的。
BOT项目结构是极其复杂的,项目的每个环节都关系重大,政府应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争取谈判主动,加快项目进程,从战略角度出发,政府应该注重国内BOT专业人才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