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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几点思考

来源:233网校 2008年9月15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促进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开放,建立起市场竞争机制,在2001年1月l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对在国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使用国家投资和外资的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这对于繁荣、规范我国建设市场,打破地区、行业的限制和保护主义、维护各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投资主体的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项改革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直接搬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这种以市场取向为目的的改革措施,由于受到当前外部环境和其他经济条件的制约,还没有充分发挥出市场竞争的作用。我们必须积极思考招投标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把建设工程招投标推向新的阶段。
  纵观近几年招标投标制度的发展,在评标方法上主要有综合评估法和最低投标价法等几种,下面就常见的评标方法进行简要分析。
  1.几种常见评标方法分析
  1.1国内的评标方法
  国内的评标方法一般都是采用综合评估法,即以按一定评审规则计算出的报价得分加上投标文件中体现出的施工能力、技术、信誉、财务能力、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得分为最终得分,而投标文件的综合得分在总分中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40%,而且投标单位之间的分差也不会很大,起决定作用的主要是报价得分。报价的评审一般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和复合标底等几种方式。
  1.1.1有标底的招标方式
  有标底的招标方式是业主在开标前编制出标底,采用下降一定百分比例作为最优价格,距此价格最近的报价即为最优报价。
  一般编制原则、基础条件一致的预算,彼此差别很小,在这个狭小的区域内开展竞争,看不出报价水平和造价管理水平的高低,也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价,达到招标的目的,中标只是一种猜迷、巧合,凭真正实力很难中标,只有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标底信息,才能接近标底。
  这种招标方式,很难真正选择在价格上优势的投标人。首先,标底的保密性问题,由于预算工作系统误差不可避免和标底在评标工程中的重要作用,促使有些投标人找关系摸标底,客观上滋生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某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其次,通过招标形式使某些业主不合理压价行为合法化,有的业主故意在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标底的基础上,压低20%左右,又担心所有投标人飞标,把压低后的标底告诉他中意的投标人,强制压低报价,从而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按照招标文件编制的其他投标人的报价肯定被淘汰,公正招标变成了议标,失去了招标的意义。
  1.1.2无标底的招标方式
  无标底的招标方式有两种:一是在所有的投标报价中,剔除一个或几个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与有标底的招标一样,设一个有效区间,下限的赋高分值,反之赋低分值。二是采用最低价中标,这在世行或亚行贷款项目中较常见。
  前一种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标底被泄露的弊端,但是容易产生串通投标。有的投标企业购买了苦干个标,分别以不同的名义出现,就能控制住评价基数。例如某投标人以五家不同的名义购买了标书,如果共有七、八家投标人,则该投标人的报价按一定规律分布,就能保证其中一家中标。针对上述情况,最近出现一种新的方式,业主设立控制标底或限价来控制报价的合理范围或确定中标价的合理性,很好地解决了哄抬标价的现象。
  但是这种评标方法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各个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不同,报价亦不相同。管理水平,技术水平高的企业报价就低,反之则高,一个优秀的企业反而不一定能获得高分甚至有可能遭淘汰出局,中庸者却得了高分。这与建筑法和招标法的精神实质背道而驰,达不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目的。
  而最低价中标方法也存在一定弊端,施工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承接工程,承接工程必须有利可取,有了利润,企业才能发展,职工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才能落实。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投标企业不惜血本竟相压价,由于过于低价,必定要低投入,干方百计减少工程成本,如果在实际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必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甚至造成灾难性损害,到时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减少成本的小利。同时业主还承担着承包商违约的风险,假如承包商不能按时按质量要求完成,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1.1.3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
  复合标底的招标方式即把业主编制的标底与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加权平均做为评价基数,设定有效区间赋分段。这种评价方法同样缺乏科学依据,很难择优选择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必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条件和口径,体现出公正客观。标底一般由业主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误差,但不失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影响到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真正精确的计算反应得不到高分,误差不是最小,但却与基数或有效区间下限接近的报价可能获高分值,歪打正着。因为设有标底的招标各投标人按一个原则去做,一般彼此差异不会很大,加权平均使基数更接近于各投标人报价,使狭小的竞争空间更加狭小,微小的差别会产生很大的分数差异。这种作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
  1.2国外的招标方法
  现在国外通用的招标方法是无标底招标,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招标过程中严把资格审查关,认为资格预审合格或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均有能力承建项目,价格成为最主要的决定因素。只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足够的理由证明自己报价的合理性,并且投标文件在实质上能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该投标人就成为第一候选中标人。
  随着我国已经加入WTO组织,逐步和国际接轨,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势在必行,它和综合评估法相比有着明显的优点,无论什么企业,投标人只要符合招标人资格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均可投标,大家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公平竞争,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权力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体现了WTO组织中的国民平等待遇原则。
  但是现阶段全面推广“最低投标价法”时机不太成熟。尽管此方法是国际上招标投标惯用的方法,但在目前现有的体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推广此方法,弊多利少。国际上采用此方法有它的历史背景和前提,中标人虽然采用了低价投标策略,谋取中标,但它可以通过高价索赔得到补偿,中标后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作保障(例如土木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而目前我国工程索赔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索赔工作还没有全面开展,没有专门机构来受理、调解、仲裁。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仅起到了工程质量的监理,合同管理上还存在着许多的漏洞,索赔工作从何谈起,施工企业低价中标后,合理、合法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护。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着“垫资”现象,拖欠工程款现象,无法实行低价中标。
  为了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我建议应采取无标底招标的合理低价中标,也就是经评审的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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