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4天
3、法律法规变化
(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2)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3)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商定或确定”条款的约定处理。
(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020】
(5)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上述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4、项目特征不符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
(2)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清单缺项
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2017】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2016】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3)计算应用(掌握教材例子)【2016、2017】
新的综合单价P1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7、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9、暂估价
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的变动。
10、不可抗力【2019/2020】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4)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12、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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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1)对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015】
(2)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据实调整,正确计量。
2、工程计量的依据
计量依据一般有质量合格证书、《计量规范》、技术规范中的“计量支付”条款和设计图纸。【2014、2016】
(1)质量合格证书
对于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并不是全部计量,只有质量达到合同标准的已完工程才予以计量。
(2)《计量规范》和技术规范
除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规定的任何宽度、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
(3)设计图纸【2018、2020】
单价合同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但被监理工程师计量的工程数量,并不一定是承包人实际施工的数量。计量的几何尺寸要以设计图纸为依据,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3、单价合同的计量【2020】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进行工程量计量时,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3.1计量程序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2工程计量的方法
3.2.1监理人一般只对以下三方面的工程项目进行计量:
(1)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
(2)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
(3)工程变更项目。
3.2.2计量方法
4、总价合同的计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权【2018】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
(1)发包人提出变更
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变更执行
4、变更估价
4.1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变更估价程序【2020】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
6、措施项目费的调整【2020】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2015】,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2015】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2018计算】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7、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掌握教材例子)【2017计算】
1、施工索赔
1.1索赔成立的条件
(1)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2)索赔证据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1.2承包人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28天】
1)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处理。
1.3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4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条款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1.5索赔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组成【分措其归税】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2019计算】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
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应按照计日工费计算,而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按窝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
当工作内容增加引起的设备费索赔时,可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因窝工引起的设备费索赔,当施工机械属于施工企业自有时,按照机械折旧费计算索赔费用【2013】;属于外部租赁时,按照应分摊的租赁费计算。【2016计算】
3)材料费。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4)管理费。分为现场管理费和企业管理费两部分。
5)利润。对工程范围、工作内容变更等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按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计算利润。
6)迟延付款利息。按银行约定利率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其他项目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4)规费与税金
除工程内容的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以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与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
索赔规费与税金的款额计算通常与原报价单中的百分率保持一致。
【2017、2017计算、2019】
1.6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口诀:实际总修正】
(1)实际费用法
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是按照各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个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
(1)总费用法
即发生了多起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费用,再减去原合同价,其差额即为承包人索赔的费用。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这种方法对业主不利,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不合理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为竞争中标而压低报价,中标后通过索赔可以得到补偿。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采用。
(3)修正总费用法
在第二个总费用法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修正的内容包括: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到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所有工作。
3)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2、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现场签证的范围一般包括: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要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一)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1)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5)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7)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9)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10)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1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3)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6)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7)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1、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安全文明施工费【202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进度款支付(实务案例考点)
(1)付款周期: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向监理人提交
(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竣工结算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2、竣工结算款的审核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2018】,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3、竣工结算款支付
3.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2020】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3.2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与支付结算款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4、最终结清
4.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2019】,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逾期视为同意,且自收到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逾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原则上采用这种方式)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2020】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原则上采用这种方式)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2014】
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4、保修
(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2018】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2020】
(2)修复费用 【2019】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修复,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2018】
2、合同价款争议解决
(1)合同价款争议解决方式
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
(2)争议评审
1)合同当事人可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2)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
3)选择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3.1计量争议的鉴定【2019】
(1)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3.2签证争议的鉴定【2020】
当事人因现场签证费用发生争议,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现场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现场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现场签证只有材料和机械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现场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3.3合同解除争议的鉴定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争议,鉴定意见应包括以下费用:
(1)完成永久工程的价款;【2019】
(2)已付款的材料设备等物品的金额(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临时设施的摊销费用;
(4)现场签证、索赔以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5)赔偿发包人的违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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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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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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