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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

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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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一级建造师
授课老师:梁毛
所属科目:建筑工程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5章相关标准/5.5绿色建造的相关规定/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
所属版本:

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介绍

1.基本规定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
(2)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4)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2.墙体节能工程
(1)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下列内容:【21年】
①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及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②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③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及吸水率。【22多】
④墙体及屋面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及半球发射率。
⑤墙体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⑥墙体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及压折比。
⑦墙体增强网的力学性能及抗腐蚀性能。
(2)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保温浆料的试件应见证取样检验。
4.屋面节能工程
(2)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①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②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法;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③ 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④ 隔汽层。
6.现场检验抽样规定【变更】
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8:27

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年。
A . 3
B . 2
C . 5
D . 10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易混淆考点】
1、隔震层采用的隔震支座产品和阻尼装置应通过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除应满足相关的产品要求外,检验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6年。出厂检验报告只对采用该产品的项目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2、相关电子 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多选题 2.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施工进场复验应包括(  )。
A . 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
B . 吸水率
C . 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仅限墙体)
D . 传热系数或热阻
E . 单位面积质量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施工进场复验: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及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单选题 3.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  )年。
A . 1
B . 2
C . 3
D . 4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多选题 4.外墙节能构造和外窗气密性能实体检验的样本应在施工现场由()随机抽取,且应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不得预先确定检验位置。
A . 监理单位
B . 施工单位
C . 建设单位
D . 设计单位
E . 监测单位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实体检验的样本应在施工现场由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随机抽取,且应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不得预先确定检验位置。

多选题 5.屋面节能工程应对(  )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A . 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B . 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
C . 保温层的敷设方法
D . 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E . 隔离层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屋面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①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②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保温层的敷设方法;板材缝隙填充质量;
③屋面热桥部位处理;
④隔汽层。

大咖讲解:5.5.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有关规定

江凌俊
监理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级建造师
一级建造师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曾在设计院任职,线上线下多年培训行业从业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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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毛
监理工程师
一级建造师
工程管理证书“大满贯”获得者,一级建造师(建筑/机电)、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交通)、二级建造师(建筑/机电/市政)、高级工程师(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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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有关规定

1.基本规定
(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
②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65%;
③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3. 施工、调试及验收
(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②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④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对照图纸进行核查,并符合要求;
⑤ 建筑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⑥ 太阳能系统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4)墙体、屋面和地面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③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
(5)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现场实体检验,并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包括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保温层厚度和保温构造做法。
②下列建筑的外窗应进行气密性能实体检验:
a.严寒、寒冷地区建筑;
b.夏热冬冷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建筑和有集中供暖或供冷的建筑;
c.其他地区有集中供冷或供暖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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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绿色建筑评价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评价对象
单栋建筑或建筑群。
2)评价时间
绿色建筑评价: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
预评价: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完成后。
2.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1)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
由安全耐久、生活便利、健康舒适、环境宜居、资源节约5类指标组成。【19、23案】
• 控制项: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
• 评分项和加分项:评定结果应为分值。

2)绿色建筑等级划分【19、20、23案】
绿色建筑划分应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4.生活便利
1)控制项:场地人行出入口500m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
8.提高与创新
加分项包括:采取措施进一步降低建筑供暖空调系统的能耗;采用适宜地区特色的建筑风貌设计,因地制宜传承地域建筑文化;合理选用废弃场地进行建设,或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场地绿容率不低于3.0;采用符合工业化建造要求的结构体系与建筑构件;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建筑碳排放计算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强度;按照绿色施工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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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绿色建造技术导则有关规定

1.基本规定
(2) 绿色建造宜采用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 一体化装修的方式,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整体提升建造方式工业化水平。
(3) 绿色建造宜结合实际需求,有效采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机器人等相关技术,整体提升建造手段信息化水平。
2.绿色策划
(1) 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立项阶段组织编制项目绿色策划方案,项目各参与方应遵照执行。
(2) 绿色策划方案应明确:绿色建造总体目标和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减少碳排放、 品质提升、职业健康安全等分项目标,应包括绿色设计策划、绿色施工策划、绿色交付策划等内容。
4. 绿色施工
(1) 应根据绿色施工策划进行绿色施工组织设计、绿色施工方案编制。
(3) 宜积极运用BIM、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以及移动通信等信息化技术组织绿色施工,提高施工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
(11) 积极推广使用建筑机器人进行材料搬运、打磨、铺墙地砖、钢筋加工、 喷涂、高空焊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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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建筑碳排放计算有关规定

1.基本规定
(1)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计算对象。
(2) 建筑碳排放计算方法可用于建筑设计阶段对碳排放量进行计算,或在建筑物建造后对碳排放量进行核算。
(4) 碳排放计算应包含《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与建筑碳排放相关的活动过程需要评估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 (CO₂) 、 甲烷 (CH₄) 、 氧化亚氮 (N₂O)、 氢氟碳化物 (HFCs) 、 全氟化碳 (PFCs) 和六氟化硫 (SF₆) 等。
2. 运行阶段
(1) 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范围应包括暖通空调、生活热水、照明及电梯、可再生能源、建筑碳汇系统在建筑运行期间的碳排放量。
(2) 碳排放计算中采用的建筑设计寿命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当设计文件不能提供时,应按50年计算。
3.建造与拆除阶段
(1)建筑建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的计算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造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拆除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拆除起至拆除肢解并从楼层运出止;
② 建筑施工场地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小型机具、临时设施等使用过程中消耗的能源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③ 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
④ 建造阶段使用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库房等临时设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计入。
(3)建造阶段碳排放的关键在于确定施工阶段的电、汽油、柴油、燃气等能源的消耗量,方法主要有两种:
① 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即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工程量、单位工程的机械台班消耗量和单位台班机械的能源用量逐一计算,汇总得到建造阶段能源总用量
② 施工能耗清单统计法,即通过现场电表、汽油和柴油的计量进行统计,汇总得到建造阶段的实测总能耗。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计算,理论上可行,结果准确可靠,但无法在施工前估算。
(4) 建造阶段的能源总用量宜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计算。
(5) 建筑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人工拆除和使用小型机具机械拆除使用的机械设备消耗的各种能源动力产生的碳排放。
(6) 建筑物爆破拆除、静力破损拆除及机械整体性拆除的能源用量应根据拆除专项方案确定。
4.建材生产与运输
(1)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的碳排放应为建材生产阶段碳排放与建材运输阶段碳排放之和。
(2) 建材生产及运输阶段碳排放计算应包括:建筑主体结构材料、建筑围护结构材料、建筑构件和部品等,纳入计算的主要建筑材料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所选主要建筑材料的总重量不应低于建筑中所耗建材总重量的95%;② 当符合上述第(1)条的规定时,重量比小于0.1%的建筑材料可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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