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工质量验收
1)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
(2)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
(3)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
(4)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订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3)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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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1.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①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②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③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④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⑤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⑥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2. 建筑室外场地
(1)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2)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②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③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建筑通用空间
(1)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2)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否则,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3)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 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30m。
(6)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②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5.建筑部件与构造
1)栏杆、栏板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 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2)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3)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4)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2)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3)变形缝设置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2)配电间及其他严禁有漏水的房间不应跨越变形缝。
(3)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1.建筑声环境
(2)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
(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6)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
(7)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2.建筑光环境
(1)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a.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b. 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c.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②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③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2)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的要求;
②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③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4)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3. 建筑热工
(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3)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B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6) 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
(7) 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4.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氡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1.基本规定
(2)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订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3)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2)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①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②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④ 隐蔽工程验收。
(3)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4)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6)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②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③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9)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10)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④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3.施工质量验收
1)施工质量验收应包括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应根据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划分。
(2)分项工程应根据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
(3)分部工程应根据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划分。
(4)单位工程应为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2)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订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实施。
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4)单位工程完工后,各相关单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勘察单位应编制勘察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的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并应编制设计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3)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并应编制工程竣工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4)监理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建设单位提交;
(5)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1)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 建设、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① 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② 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③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2.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①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大)
②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m²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运输)
③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²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衣食玩)
④总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等;(看书看电影看病)
⑤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托儿所,医院,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等;(弱、小)
⑥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等。
(2)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3)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3.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1)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2)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3)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1.分类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I 类: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Ⅱ类: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2.材料
无机非金属: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测定项目及放射性限量。
人造木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涂料:(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和腻子应测定VOC和苯、 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胶粘剂: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苯、 甲苯+二甲苯的含量。
3.工程设计
(2)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 (O/W) 多彩内墙涂料。
(4)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5)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6)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 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7)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工程施工
5.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幼儿园、学校教室、 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 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6)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楼地面高度0.8~1.5m,距内墙面不小于0.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且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采用集中通风要求: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
(9)采用自然通风要求:当对甲醛、苯、氨、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时,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氡浓度检测时,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0)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①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
②当再次检测结果符合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③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检测合格。
1.建筑面积
(1)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①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
②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③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④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⑤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⑥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2. 建筑室外场地
(1)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
(2)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
②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
③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建筑通用空间
(1)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
(2)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否则,应按人行坡道设置。
(3)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1m, 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4)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30m。
(6)公共厕所(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②不应布置在有严格卫生、安全要求房间的直接上层;
5.建筑部件与构造
1)栏杆、栏板
(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②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0m。 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
(2)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
(3)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4)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
2)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独立设置。
3)变形缝设置
(1)厕所、卫生间、盥洗室和浴室等防水设防区域不应跨越变形缝。
(2)配电间及其他严禁有漏水的房间不应跨越变形缝。
(3)门不应跨越变形缝设置。
1.建筑声环境
(2)对噪声敏感房间的围护结构、对有噪声源房间的围护结构应做隔声设计。
(3)管线穿过有隔声要求的墙或楼板时,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建筑内有减少反射声要求的空间,应做吸声设计。
(6)对建筑物内部产生噪声与振动的设备或设施,当其正常运行对噪声、振动敏感房间产生干扰时,应对其基础及连接管线采取隔振措施。
(7)建筑声学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竣工声学检测。检测项目包括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隔声性能及混响时间。
2.建筑光环境
(1)照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供电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a. 工作或活动不可中断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b. 人员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c. 人员需有效辨认疏散路径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② 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③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2)对天然采光需求较高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卧室、起居室和一般病房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IV级的要求;
② 普通教室的采光等级不应低于Ⅲ级的要求;
③ 普通教室侧面采光的采光均匀度不应低于0.5。
(4)竣工验收时,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采光测量项目应包括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反射比和颜色透射指数。
3. 建筑热工
(2) 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及温和A区的建筑应进行保温设计。
(3)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及寒冷B区的建筑应进行防热设计。
(6) 冬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检验应在供暖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72h。
(7) 夏季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最高温度的检验应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12个月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内表面温度应取内表面所有测点相应时刻检测结果的平均值。
4.室内空气质量
建筑工程设计前应对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进行调查,并应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
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氡外,污染物浓度测量值均应为室内测量值扣除室外上风向空气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应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1.基本规定
(2)施工过程中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制度,制订质量管理标准化文件,文件中应明确: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要求。
(3)工程项目各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修改的应报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并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质量策划,应确定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及管理职责、质量管理与协调的程序、质量控制点、质量风险、实施质量目标的控制措施,并应根据工程进展实施动态管理。
(2)工程质量策划中应在下列部位和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
① 影响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② 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
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部位和环节;
④ 隐蔽工程验收。
(3)施工前应对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作业条件、施工方法、技术措施、质量标准以及安全与环保措施等,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4)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相关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5)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见证检验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检测试样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6)施工工序间的衔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②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保留检查记录;
③对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中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确认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9)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涉及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变动时,应在施工前委托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由鉴定单位对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确定设计方案;
(10)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④ 屋面瓦材必须铺置牢固,在大风及地震设防地区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1.分类
(1)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I 类:住宅、居住功能公寓、医院病房、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 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等。
Ⅱ类: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等。
2.材料
无机非金属: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实心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测定项目及放射性限量。
人造木板: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涂料:(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溶剂型木器涂料和腻子应测定VOC和苯、 甲苯+二甲苯+乙苯限量
胶粘剂: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苯、 甲苯+二甲苯的含量。
3.工程设计
(2)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 (O/W) 多彩内墙涂料。
(4)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5)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6)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粘贴塑料地板时, 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7)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工程施工
5.验收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建筑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幼儿园、学校教室、 学生宿舍、老年人照料房屋设施室内装饰装修验收时,室内空气中氡、甲醛、氨、苯、 甲苯、二甲苯、TVOC 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0%,且不得少于20间。当房间总数不大于20间时,应全数检测。
(4)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其同一装饰装修设计样板间类型的房间抽检量可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6)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7)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楼地面高度0.8~1.5m,距内墙面不小于0.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且应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8)采用集中通风要求:在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进行。
(9)采用自然通风要求:当对甲醛、苯、氨、甲苯、二甲苯、TVOC浓度检测时,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氡浓度检测时,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0)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①应对不符合项目再次加倍抽样检测,并应包括原不合格的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
②当再次检测结果符合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③再次加倍抽样检测的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直至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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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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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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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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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主讲:建设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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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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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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