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发包人未按前述两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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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察解析: A选项正确;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 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B选项正确: 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 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C选项正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 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D选项正确:发包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 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E选项错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1.建筑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建筑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机电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为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工程6个分部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的工作程序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其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有5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如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主要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管道、设备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等。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如电气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有: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目的是综合检验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工程的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性的和验收性的。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竣工验收实施
1)一般项目验收
(2)机组满带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填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2)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规划、 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雷、人防、绿化等。
(1)消防验收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 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或使用。
(4)建筑节能验收
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③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工业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工业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业机电工程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252—2018划分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工程、绝热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
(3)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4)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相关记录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中的资料名称和份数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检查意见和检查人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结论应由参加双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记录表签字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填写的主要内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协商记录、材料合格证及检验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观测记录、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中间交接记录、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
2.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规模小且比较简单的,可进行一次性项目竣工验收;规模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有关承发包当事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3)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引进或进口和合资的相关文件资料。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
2.竣工结算编制原则
3.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处理程序: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8)发包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的理由。
4.结算价款支付
(1)承包人应根据办结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申请应载明下列内容:
①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②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③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④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价款金额。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3)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价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4)发包人未按前述两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建筑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建筑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机电工程按专业性质划分为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电梯工程、建筑节能工程6个分部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验评的工作程序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其验收评定合格的标准有5个方面:
(1)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如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主要有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管道、设备强度试验、 严密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施工记录,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新技术论证、备案及施工记录等。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 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如电气工程的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有: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目的是综合检验工程质量能否保证工程的功能,满足使用要求。这项抽查检测多数还是复查性的和验收性的。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竣工验收实施
1)一般项目验收
(2)机组满带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填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2)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包括规划、 消防、节能、环保、卫生、防雷、人防、绿化等。
(1)消防验收
①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3)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 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报告的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保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产或使用。
(4)建筑节能验收
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并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负责人、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负责人应参加验收;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构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规定
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天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
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③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④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⑤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工业机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相关标准
1)工业机电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工业机电工程按《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T 50252—2018划分为: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设备工程、管道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防腐蚀工程、绝热工程、炉窑砌筑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验申请。
(3)单位(子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的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为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
4)单位(子单位)工程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1)相关记录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表中的资料名称和份数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检查意见和检查人由建设(监理)单位填写。结论应由参加双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记录表签字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
(3)填写的主要内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协商记录、材料合格证及检验试验报告、施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观测记录、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试运行记录、质量事故处理记录、中间交接记录、竣工图、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检查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
2.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完成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规模小且比较简单的,可进行一次性项目竣工验收;规模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有关承发包当事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验收意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环境保护、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3)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单及有关技术文件。
(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5)引进或进口和合资的相关文件资料。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3.竣工结算程序
(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
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②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7)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处理程序: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办理。
(8)发包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竣工结算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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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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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233网校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独家签约网课老师。某“双一流、211”高校副研究员、硕导,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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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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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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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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