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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来源:233网校 2011年1月24日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条件
    1.初始注册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与聘用单位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并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4.增项注册
   (1)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2)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5.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6.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以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重新注册。
    7.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污损的。
    三、数量
    无限制。
    四、申报材料目录
    1.初始注册(一式一份)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www.jscons.gov.cn打印 );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4)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变更注册 
    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中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申请人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只需提供其中一项);
   (5)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6)建造师变更注册在岗情况承诺书。 
    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
    3.增项注册
   (1)《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意见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4)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4.注销注册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打印);
   (2)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一式两份,需注明:姓名、专业、证书编号和聘用企业名称);
   (4)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五、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link.233.com/15030/archi/page/index.aspx)中填写数据,将申请材料报省建管局,受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聘用单位可以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网址:www.jscons.gov.cn ),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材料扫描件上网。
    3.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省建管局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通知聘用单位,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办理期限
    1.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建管局自收到申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变更、注销、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10个工作日内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七、受理地点
    江苏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江苏建设大厦2楼(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
    八、受理人员
    刘云、陈实
    联系电话:025- 51869821(咨询)025-51868218(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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