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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1年12月7日

  一、项目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二、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3号令)第五条

  三、条件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四)没有下列情形:一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三是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四是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五是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六是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七是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八是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九是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十是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省建设厅直接提出注册申请,省建筑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厅建筑管理处审查后报主管厅长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由省建筑业协会注册后予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由厅建筑管理处统一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予以注册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返厅建筑管理处交由申请人。注册后的一级建造师由建设部在中国建造师网站上公告,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省建设厅网站上公告。

  六、期限

  对于初始注册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和三份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复印件一式三份);(二)原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3、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二)注册证书(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一式三份);(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件。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八、费用

  不收费

  受理地点: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27楼2701房间,吉林省建筑业协会 电话:0431-8275256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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