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报程序
(一)凡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对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但通过考试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注册)。申请人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按《实施办法》要求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link.233.com/16658)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所需申请表。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和原件报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原件核验后退回,留下已核验复印件)。
二、初始注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报材料由《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一)对申报者个人的要求
1、对报考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要提供原报考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
2、对报考时不符合报名条件,但又通过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申报注册(注意从学历、工作年限或年龄等方面审核),从建设部公示的情况看,这些资格证书有问题的人员也不予通过
3、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及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都要注册在同一个执业单位。
(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1、初始注册申请表要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凡是不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表,一律不能上报。
2、资格证书要将带编号页和相片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新身份证要将反正两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劳动合同要用劳动部门制式合同,复印件统一用A4纸,内容填写要规范,其中自申报注册之日起,原则上聘期不少于一年,不能使用简单的聘用协议。
3、申报专业的问题过去报考时分14个专业,现已合并为10个专业,详见《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4、同时申报两个专业以上的问题如同时申报建筑、公路工程专业,按上报材料份数多的专业要求申报。
(三)对材料装订上报的要求
1、将所有专业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档案袋表面应注明“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企业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2、对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要将每个申请人的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装订在一起,每个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单独装在一个档案袋中。
四、其他
1、一级建造师注册不收取注册费;收取印章费88元/人;继续教育费(三年)600元/人,共计688元/人。
2、市级材料受理地点:市建管处企管科(建委大厦0946),
联系电话:8899091。
相关事项可参照《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及《关于转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部署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的通知》(鲁建注发[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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