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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通知

来源:天津建设网  2010年9月20日
导读: 天津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通知,详情请查看附件(1-2)

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要求,即日起我市将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在本市工商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企业,均应参加此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安排:
  (一)各企业要对本单位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
  1、三级总承包和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进行申报;
  2、二级(含二级)以上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和其他资质企业直接向市建交委进行申报。
  (二)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各区(县)建委负责汇总区管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于10月10日前报送市建交委。在检查中,要与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过程中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比对,发现以下行为的,报送市建交委:
  1、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3、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4、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5、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6、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7、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三)市建交委负责汇总全市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报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三、申报要求
  (一)各企业要如实填报本企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相关信息,不得虚报、瞒报。
  (二)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和相关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的书面文件和电子表格按要求报送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5窗口(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联 系 人:赵 博
  联系电话:24538461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2、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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