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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不予注册相关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0年3月14日

    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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