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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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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中�人民共和国计�法》�《中�人民共和国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计�器具中��计�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社会公用计�标准和部门��业�事业���项计�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检定��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1 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检定��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强制检定的计�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其他有�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检定��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在�销活动中,使用�法定计���计�器具的,没收该计�器具。
(5)使用��格的计�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失的,责令赔��失,没收计�器具和全部�法所得,�并处2 000元以下罚款。
(6)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器具或者破�计�器具准确度�伪造数�,给国家或消费者造��失的,责令赔��失,没收计�器具和全部�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知识点:æ��é—® è¡¥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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