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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二建考前25页纸
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1:法律部门分类 七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民法典》、《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土地管理
法》);经济法(《建筑法》);社会法(《劳动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考点2:法的具体形式(共七类)
形式 制定主体 名称 效力层级
法 宪法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省/市**条例
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 **办法/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市**办法/规定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考点3:《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
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
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
考点4:法的效力层级 1)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2)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适用地方性法
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6)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考点5: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
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6: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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