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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考点:相关��

æ�¥æº�:233网校 2014å¹´3月19æ—¥ ·ÖÏíµ½ ÆÀÂÛ
知识点八委托��的法律规定
(一)委托��的法律特�
委托��具有如下法律特�:1�委托��的目的是为他人处�或管�事务(委托��是一�典型的�供劳务��,��于行纪��,�者委托的仅是商事贸易行为;2�委托��的订立以�方相互信任为��;3�委托��未必是有���。
(二)委托��当事人的�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费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失的义务。
2��托人的义务:(1)按指示处�委托事务的义务;(2)亲�处�委托事务的义务;(3)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4)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托人以自己的�义与第三人订立��,第三人�知��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关系的,�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履行义务,�托人应当�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以行使�托人对第三人的�利,但第三人与�托人订立��时如果知�该委托人就�会订立��的除外。�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履行义务,�托人应当�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以选择�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利,但第三人�得�更选定的相对人;(5)承担赔�的义务。
(三)委托��的终止
委托人或者�托人�以�时解除委托��。因解除��给对方造��失的,除��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失。
委托人或者�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终止,但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根�委托事务的性质�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终止将�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委托事务之�,�托人应当继续处�委托事务。
因�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终止的,�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人或者清算
组织应当�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终止将�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出善�处�之�,�托人的继承人�
法定代�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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