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基础第二章重点:居间人模式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即券商IB)
1.我国券商IB定义
在我国,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成为券商IB
2.中间介绍业务提供的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3.禁止行为
(1)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
(2)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
(3)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4.证券公司介绍业务委托协议载明的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业务资格
(1)2012年10月,我国已取消了券商IB业务资格的行政审批
(2)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实行依法备案
(3)允许证券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IB,还允许期货公司成为证券公司的IB
(二)开展居间服务的自然人
1.基本条件
(1)满18周岁
(2)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3)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5)其他条件
2.不得有的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
(2)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
(3)其他情形
3.注意事项
(1)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2)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即其亲属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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